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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离婚协议后,母亲为何得不到儿子的抚养权?

2024-03-29 00:00:00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阅读:307 字体: [ ]

  夫妻选择协议离婚,有子女的,必须对抚养权归属协商清楚,不然无法办理离婚手续。那么,如果夫妻离婚时,在离婚协议书中明确约定了抚养权归母亲,而实际抚养人却是父亲,离婚协议约定的内容还作数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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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青岛的刘先生和赵女士结婚没多久,便在长辈的催促下将生孩子事宜提上日程。经过半年备孕,赵女士怀上一对双胞胎,这让两家老人非常开心。2016年8月份,赵女士生下两个儿子,取名亮亮和贝贝。

  孩子的到来,给家里带来不少欢乐,但也给赵女士带来不少烦恼。生产之后,赵女士身材严重走形,肚子上布满了妊娠纹,脸上也长出不少斑。刘先生因此心生间隙,多次无故与其吵架,最终二人感情破裂,选择协议离婚。

  在离婚协议书中,二人约定刘先生婚前所购房屋仍归其所有,婚后所购汽车归赵女士所有。离婚后,大儿子亮亮归母亲赵女士抚养,小儿子贝贝归父亲赵先生抚养,互相无需支付抚养费,可以定期探望。

  不过,二人虽然做出上述约定,但离婚时赵女士正处于无业状态,且婚前没有置办房子,这样的生活状态不适合照顾孩子。加上刘先生的父母心疼孙子,原本就不希望两个孩子分开,主动表示愿意代为照顾亮亮。赵女士考虑到自身实际情况,同意大儿子亮亮实际跟随父亲生活。

  此后,赵女士离开青岛去了外地打工,这一去就是五年,期间始终没有探望过两个孩子。五年后,赵女士回到青岛,要求前夫按照当年离婚协议的约定,将大儿子交由自己抚养。

  刘先生离婚时虽然出于私心,心里一直觉得愧对赵女士,但赵女士长期不联系孩子,刘先生一家无法相信这个五年未露面的母亲能对孩子负责,便没有同意她的要求。

  几次协商未果后,赵女士将刘先生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大儿子亮亮归其抚养。

  庭审中,刘先生表示,他和赵女士离婚时,没有完全按照离婚协议约定来执行,儿子亮亮始终和自己生活居住,期间孩子母亲没有联系过他,此时再按照约定执行,不利于孩子身心健康。随后,刘先生向法院提交了一份视频材料,显示大儿子表示对现在的生活非常满意,愿意继续留在父亲身边。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本案中,虽然刘先生与赵女士离婚时,协议约定长子归母亲抚养,但离婚后孩子实际随父亲共同生活至今,且赵女士并无证据证明其目前的经济条件和抚养能力优于刘先生,也没有证据证明刘先生存在不利于孩子成长的情形。因此,本案不应机械地适用双方五年前签订的离婚协议,而应结合现实情况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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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先生与赵女士离婚后,亮亮和刘先生已经形成了固定且有益于孩子成长的生活模式,此时变动,并不利于孩子身心发育。再加上亮亮自己也表达了愿意与父亲生活的意愿,需要考虑孩子的意愿。

  最终,法院没有支持赵女士的诉请。

  律师借此提醒大家,夫妻离婚后,婚姻关系消除,但无论子女由哪一方实际抚养,与另一方的亲子关系都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因此,对于抚养关系的处理,应当从保障子女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结合父母的抚养条件以及子女本人意愿等因素解决,而不是机械的执行离婚协议。

  撰稿人:高婷

  审稿人:张冠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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