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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29 00:00:00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阅读:328 字体: [ 大 中 小]
小微企业融资难是整个社会的痛点,任何新事物在最初之时都是弱小的,小微企业亦然,需要社会给予扶持。考虑到此种现状,我国从政策上采取了减免小微企业税收等措施,在法律上,有些规定虽然没有明确表明适用主体是小微企业,但主要是针对小微企业而设置的,为其融资和正常经营提供了重要前提和有力保障。例如本文即将提到的《民法典》在第416条规定的购置款超级优先权。
案例分享:
王雨(化名)是卖自动化机床的,主营数控机床,在他的客户群里,小微企业占绝大多数。
一次,又有一家新开不久的合伙企业来找王雨买机床。这家企业前不久用自身的全部财产向银行设定动产浮动抵押,贷出了一笔钱,但企业刚刚开办,处处都是花销,刚到手的钱还没捂热就用来支付租赁办公场地、厂房装修等费用,现在又要买一批机床,实在是捉襟见肘。
于是,它计划着买机床的时候在机床上设定抵押,先欠着机床购置款,用机床担保机床购置款。王雨听了之后心里直犯嘀咕,它已经把所有财产抵押给了银行,如果再抵押给我,万一它真的还不上银行的钱,机床可能就给银行抵债了,那我的抵押权还有用吗?
律师说法:
小微企业在向银行贷款时,能够抵押的可能只有企业的全部财产,包括未来的财产,这就是所谓的“动产浮动抵押”。可见,这种抵押方式下,抵押财产并不固定。例如老王可以将自己名下的一套房子为200万的借款设定抵押,抵押财产就是这套房子,这是固定且明确的。但在动产浮动抵押,企业可以将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抵押财产随着企业的经营可能每天都发生着变化。案例中的企业向王雨买机床后,机床也会落入抵押财产的范围,那么机床上既有银行的抵押权,也有王雨的抵押权,王雨的抵押权和购置款债权如何获得保障?如果在现有规则下,类似情况都不能获得保障,这意味着一个可怕却必然的后果:但凡小微企业以动产浮动抵押贷款,没有人再愿意在设定抵押后卖给小微企业设备。小微企业将进入另一种困局。
法律考虑到此种情况,在《民法典》第416条中规定,动产抵押担保的主债权是抵押物的价款,标的物交付后十日内办理抵押登记的,该抵押权人优先于抵押物买受人的其他担保物权人受偿,但是留置权人除外。依据该条规定,小微企业设定动产浮动抵押的,再设定抵押购买动产,只要该动产交付后10日内办理抵押登记,除留置权外,该抵押权优先于其他担保物权。如果王雨卖给该企业机床,只要在10日内做抵押登记,该企业不能按期还债需要拍卖、变卖机床时,王雨将优先于银行受偿。债权有切实保障,才会有更多像王雨的厂商愿意把设备卖给小微企业。
《民法典》第416条考虑到小微企业融资的实际情况进行巧妙的设置,实乃法律规则的智慧,在规则的适用中,也必然能感受到立法者设身处地为小微企业着想的温暖,这大抵就是法律的温度吧。
撰稿人:郝鸿岳
审稿人:董振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