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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男子酒后下楼梯时意外摔死,家属向同行人、KTV老板、服务员索赔百万

2024-03-29 00:00:00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阅读:447 字体: [ ]

  “他还打了我的两名女服务员,凭什么要我赔钱!”面对死者家属的巨额索赔,KTV老板愤怒地大喊。这到底是怎么回事?

  孙德阳(文中均为化名)、吴力、杜天启三人一起到某餐厅就餐,相谈甚欢的三人在喝下三瓶啤酒、一瓶白酒后,仍然觉得不尽兴。于是一拍即合决定去KTV进行下半场的狂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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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人多热闹,吴力又邀请了他的两个朋友。就这样,五人在KTV唱歌、喝酒好不尽兴。期间,孙德阳又喝下了三瓶啤酒。本该欢愉的一天,奈何孙德阳在醉酒后无事生非,一言不合就出手殴打一名女服务员,又用酒瓶砸向另一名女服务员。所幸没有造成严重后果,本着顾客至上的原则,KTV老板和两名女服务员也未对此事深究。本以为,事情在五人走后便画上了句号。谁承想,孙德阳的家属将两名被打女服务员、KTV老板、在场喝酒的朋友,一起告上法庭,索赔上百万元。

  原来,五人离开时,由于孙德阳醉酒走在最后,在下楼时,不慎摔倒在楼梯缓步台处,当场死亡。悲剧发生后,孙德阳的家属认为,孙德阳平时健康,并无其他疾病,事发时,KTV楼梯为大理石地面没有防滑条,服务员、KTV老板、以及同行的吴力、杜天启未尽到安保义务,对于孙德阳的死亡有责任。故,诉至法院索赔。

  被告表示,孙德阳家属不支持尸检,没有证据证明孙德阳因摔倒致死,于是拒绝赔偿。那么,对于孙德阳的死亡,服务员、KTV老板、以及同行的吴力、杜天启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呢?

  首先,根据《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行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两名女服务员在孙某喝酒时不曾劝酒,也未对其作出过错行为,因此无需为此担责。

  其次,根据《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酒局、饭局等群众性活动组织者或参与者,未充分、全面履行注意、提醒等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四名共同饮酒人当中,吴力、杜天启在喝酒过程中,未尽到照顾、扶助、注意等义务,且还有对孙德阳作出劝酒行为,故需为此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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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再次,酒店、KTV等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需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KTV属于公共娱乐场所,其有义务为顾客提供安全的服务与消费环境。本案中,事发地的楼梯处,未设置防滑条,造成了意外发生,即其亦存在过错。故,KTV老板需要承担责任。

  最后,孙德阳作为一个成年人,其应当知道大量饮酒导致醉酒后的后果,即其有能力预知、判断其大量饮酒行为的危害性,但其却仍然为之。因此其需要为其死亡的后果,承担主要责任。

  最终,法院经审理后,酌情判定KTV老板、吴力、杜天启各自赔付孙德阳家属2万元,同时驳回了家属其他诉求。

  撰稿人:杜智君

  审核主编:段主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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