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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29 00:00:00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阅读:288 字体: [ 大 中 小]
2020年5月,小黄入职某传媒公司,并签署了一份五年的劳动合同。该劳动合同和公司的规章制度中均规定,所有员工均不得在外兼职。
小黄刚入职时,对公司业务内容不熟悉,单是正常工作已经让他有些吃不消了,自然没心思再找兼职。不过,半年后,小黄对本职工作已经轻车熟路,为了增加收入,他悄悄与另一杂志社达成兼职协议,利用晚上及周末时间为其供稿挣钱。
公司发现这一情况后,责令小黄停止兼职。但小黄认为自己兼职并未耽误本职工作,于是对公司的警告并未放在心上。2021年3月,公司将小黄解聘。
那么公司的做法是否合法呢?员工在未影响本职工作的情况下进行兼职,用人单位是否有权将其解聘呢?
依据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因此,是否允许员工兼职,决定权在于用人单位,即使员工没有因为兼职影响正常工作,只要用人单位履行了通知程序,员工“拒不改正”,用人单位同样有权将其解聘。
该公司已经在劳动合同和规章制度中明确规定,所有员工不得在外兼职,因此小黄的兼职行为构成违约,在经公司提醒后,仍“拒不改正”,那么公司自然有权将其解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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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人:张萌
审稿人:张安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