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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29 00:00:00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阅读:320 字体: [ 大 中 小]
许多人在乘飞机时会携带贵重物品,但托运也有损坏的风险,一旦物品损坏该找谁索赔,又能获得多少赔偿,是很多人想了解的问题。有时可能会因为疏忽大意,没有详细了解相关规定而造成巨大的损失。
陈雨(化名)带着三件艺术品乘坐飞机,三幅画总重量不超过5公斤,按照航空公司规定,该物品不是必须托运的,因此陈雨決定将艺术品放入行李箱中托运。
办理托运时,陈雨告诉机场工作人员托运物品是古董画和易碎品,但怕露富的他并没有详细说物品价值多少。于是机场工作人员并未在其行李箱上贴上易碎品标识。当陈雨看到机场工作人员采用“扔”的方式装运行李时,内心极度不安,随后他要求取回托运的行李。
果不其然,陈雨发现行李箱和里面的三件艺术品均有不同程度的损坏。陈雨称三件艺术品均是古董,价值分别高达100万元、110万元和3万元,但均无鉴定证书,都是从朋友处购买。航空公司认为按照《中国民用航空旅容、行李国内运输规则》 和《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规定》,对未声明价值的行李,航空公司仅按照每公斤100元的标准赔偿。
陈雨认为航空公司并未主动告知应当办理声明价值,所以他才没有对托运行李办理手续,航空公司应该赔偿。那么,航空公司是否存在违约行为?又应如何赔偿?
首先,作为承运人的航空公司应当按照约定的,或者通常的运输路线将旅客、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目的地。乘客托运的行李在托运过程中有损坏,航空公司必然是构成违约的,应当对乘客合理赔偿。
但最让人疑惑的是,该怎么赔,赔多少。我国《民法典》第584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因此,陈雨获赔的数额应当在航空公司可预见的范围内。
本案中,航空公司与陈雨之间属于航空旅客运输合同,我国《公共航空运输旅客服务管理规定》第37条明确要求航空公司对是否提供行李声明价值服务,或者为旅客办理行李声明价值的相关要求,特殊行李的相关规定;行李损坏、丢失、延误的赔偿标准等内容作出明确规定。
第36条规定,贵重物品不得夹入行李内托运,承运人对托运行李内夹带贵重物品的遗失或损坏按一般托运行李承担赔偿责任。由此可见,航空公司未声明价值的物品可预见的损失是极低的,即按照《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规定》中的价格,对旅客托运的行李和运输中的货物的赔偿责任限额为每公斤100元。
最终,法院参照上述法律法规,判决航空公司赔偿陈雨500元。
撰稿人:朱嘉琪
审核人:段光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