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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29 00:00:00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阅读:357 字体: [ 大 中 小]
刘先生在某品牌旗舰店(网店)购买了一台电脑,但是在激活后发现电脑有已经被适用过的记录,所以怀疑自己买到了“以旧充新”的电脑。在向商家索赔无果后,刘先生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进行网络消费维权。
2021年6月,刘先生在某品牌旗舰店下单了一台笔记本电脑,收到后根据客服指导对电脑进行激活。然而在激活后发现电脑的硬盘和电池是被使用过的,并在应用市场发现了下载软件的记录。根据这些情况,刘先生怀疑自己买到了二手的电脑,查阅网络消费维权相关的法律后,他开始和旗舰店进行沟通,希望能够得到“退一赔三”的解决方案。
但是旗舰店非但没有解决问题,还对刘先生进行了言语的辱骂。对此刘先生非常生气,将其投诉到旗舰店的高层,他得到了电脑被拿去做过样机的回复。此公司并表示,愿意向刘先生进行道歉并按照“退一赔三”进行处理,但是这时的刘先生拒绝和解,向法院提起了网络消费维权诉讼,并要求该品牌旗舰店除了“退一赔三”外还应当赔偿精神损害金。那么刘先生的诉讼请求能够得到支持吗?
首先,网络消费维权律师提出,刘先生主张退款的诉求是应当得到支持的。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刘先生在官方旗舰店购买电脑为样机的事实旗舰店应当履行提前告知的义务,在电脑售出后被发现有使用痕迹,旗舰店存在过错,并且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九条规定,经营者发现其提供商品存在缺陷,应当采取召回等措施,召回产生的费用由经营者承担,因此该品牌官方旗舰店应当承担退款责任。
其次,刘先生“赔三”的诉求能够得到支持。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可以得到三倍赔偿。在本案中,该品牌旗舰店将样机售给刘先生,与其缔约合同中约定的新机不同,存在欺瞒行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最后,刘先生要求其进行精神损失赔偿的诉求不能得到支持,但是能够得到道歉。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一条,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的情形包括,经营者造成消费者严重精神损害的,侮辱诽谤、搜查身体、侵犯人身自由等行为。本案中刘先生虽遭受辱骂,但是未造成严重后果。所以在这种情况下,网络消费维权律师提出,刘先生可以主张旗舰店进行赔礼道歉,而赔偿精神损失的请求不会得到支持。
网络消费维权律师在此提醒大家,网购商品在买会后应当尽快拆箱检查,以便出现问题及时解决。在商家解决问题不积极的情况下,消费者应当果断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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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人:袁小倍
审稿人:许志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