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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29 00:00:00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阅读:293 字体: [ 大 中 小]
2020年4月11日,洪女士与某婴儿游泳馆签署《会员卡协议》,约定该游泳馆为洪女士女儿提供游泳服务,卡类型、折扣2折,储值金额8800元,备注幼儿88元/次,儿童区88元/次,可参加游泳班,最多两个宝宝使用,不参与店内其他优惠活动,此卡没有有效期。同日,洪女士向婴儿游泳馆支付8800元。
卡办好后,洪女士只使用了7次儿童游泳服务。2021年3月8日,游泳馆对外张贴《致歉信》,称因投资失败致使游泳馆无法继续经营,短期无法退款,但将安排计划通知退款事宜。
随后,洪女士找到了婴儿游泳馆的负责人讨论退钱的问题。负责人称同意退还卡内余额,不过,双方就退多少钱产生了争议。婴儿游泳馆主张,根据《会员卡协议》,每次88元,洪女士使用7次,应剩余8184元。但洪女士称,卡上写了折扣2折,那么游泳单价应为17.6元,游泳馆应退消费金额8676.8元。
双方争执不下,洪女士将婴儿游泳馆告上法庭。洪女士未能向法院提交证据证明游泳单价17.6元。
冠领说法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全面履行义务。本案中,洪女士与婴儿游泳馆签署《会员卡协议》,该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当依约履行。洪女士依照合同约定已经全额支付合同款项,但婴儿游泳馆自2021年3月8日起已正式闭店。现洪女士要求婴儿游泳馆退还卡内余额,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关于游泳单价洪女士主张为16元或18元,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不予采信。具体退还金额,根据《会员卡协议》的约定以及洪女士的消费次数情况予以计算。
最终,法院判决:一、婴儿游泳馆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退还洪女士卡内余额8184元;二、驳回洪女士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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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人:秦佳
审稿人:冯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