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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29 00:00:00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阅读:428 字体: [ 大 中 小]
为了加强对文物的保护,传承中华民族优秀的历史文化遗产,我国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并且对考古挖掘等行业进行规范,要求一切考古发掘工作,必须履行报批手续;从事考古发掘的单位,应当经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地下埋藏的文物,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不得私自发掘。挖掘出的文物都应当登记造册,并移交给特定的国有博物馆、图书馆、收藏馆等单位。但在不少历史悠久的地方,老宅下可能会埋有一些前人保藏的物品,有些东西年代久远,这些物品是否也应当上交国家呢?
张大山(化名)一家居住在西安某处房屋内,该房屋是世代相传的祖宅。2015年祖宅被划入拆迁范围内,但在拆除房屋的过程中,在张大山家祖宅地下发现了大量的古钱币。拆迁方通知了当地的国有博物馆,博物馆随后介入挖掘,并将挖出的40枚古钱币以国家出土文物为由收为馆藏。
拆迁前,张大山早已告知居委会,自家地下有曾祖父埋藏下的钱币,但由于自己不知道曾祖父到底将钱埋在什么位置,所以一直没有取出。张大山认为博物馆无权拿走曾祖父埋下的钱币,这些钱币应当归张大山家族所有,要求博物馆返还40枚古钱币。遭博物馆拒绝后,张大山将该博物馆诉至法院,以博物馆将其祖宅范围内发掘的埋藏物收归国有,侵犯了其所有权为由,要求法院判令博物馆返还40枚古钱币。
张大山的观点是否正确?祖宅拆迁挖出的古钱币是否应该归国家所有?
《民法典》第240 条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所有权可分为不动产所有权和动产所有权。除法律规定专属于国家或者集体所有的财产外,私人可享有一切物的所有权。也就是说,要判断该钱币归谁所有,应当要看该古钱币是否属于必须要上交国家的文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6条规定,属于集体所有和私人所有的纪念建筑物、古建筑和祖传文物以及依法取得的其他文物,其所有权受法律保护。根据古钱币埋藏的位置,及张大山在拆迁前曾向居委会反映的情况,可以判断该古钱币属于有主的文物,是属于张大山曾祖父的。因此,尽管法律规定文物属于国家所有,但我国法律并不禁止公民个人合法地拥有文物。
根据以上法律条款,最终法院判决张大山及其家人可以依法继承占有这40枚古钱币。
从自己老宅地下挖出的东西,大家看到的是文物,但是对于后人们来说,可能这些物品对他们最大的意义不是价值,而是对于祖先的缅怀。但对于家中传承的文物,如果十分有研究价值和艺术价值的,还是交给国家保管更为妥当,国家也会给予相应的补偿。
撰稿人:朱嘉琪
审核人:张冠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