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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29 00:00:00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阅读:481 字体: [ 大 中 小]
俗语有云“一醉解千愁”,酒文化素来是我国文化的一个组成部分,从古至今,许多杰出的文人都是酒的爱好者,还留下了许多脍炙人口的诗词曲赋。但小酌怡情,大醉则可能“伤身”。
近日,就有这样一则法院的判决引发了网友的热议。根据判决内容显示:去年3月,深圳男子小李在和朋友聚餐后独自返回住处,途中因饮酒过多,酒劲上涌,便坐在路边休息。谁知坐着坐着小李便渐渐睡倒了过去。
当时已是凌晨3点,道路上没什么行人,唯有一名流浪汉王某途经此处。
王某是一名同性恋者,没有正经工作,偶尔打打零工,也没有固定住处,一直四处流浪,还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
眼见醉倒的小李容貌周正,王某邪念陡生,遂假意上前询问小李情况,并花两百元将懵懂的小李带至就近的小旅馆,欲行不轨。
随着王某的动作,小李慢慢转醒。迷糊中看到自己衣衫不整,一名不修边幅的流浪汉正对自己上下其手的场面,小李瞬间“炸毛”,一番厮打后报了警。
经过民警讯问,王某对其将醉酒的小李扶至宾馆开房进行猥亵,并意图进一步性侵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更让小李惊恐的是,王某还患有性病。得知此事,小李马上赶往医院进行检查,随后被确诊感染性病,好在此病并不严重,在花费3000余元治疗费后,小李痊愈了,但他内心的创伤却久久不能平复。
那么在本案中,流浪汉王某究竟触犯了何种犯罪?是强奸未遂还是强制猥亵?明知自己有性病却实施猥亵行为又是否构成传播性病罪呢?
律师说法:
根据我国《刑法》第236条的相关规定,强奸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或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行为。
可以看出,刑法对于强奸罪的对象仅仅限定在女性,并未将强行与男性发生性关系进行规范。根据法无规定不为罪的原则,“强奸”男性行为并不构成强奸罪。假如行为人把男的误认为妇女而着手实行强奸,并且完成“强奸行为”,也不会构成强奸罪。
但与此同时,刑法规定的强制猥亵罪却并未对受害对象进行性别的限制,因此,王某的行为应当构成强制猥亵罪。
其次,我国《刑法》第360条的相关规定,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卖淫、嫖娼的,构成传播性病罪。但在本案中,王某并未进行卖淫、嫖娼等行为,而是实施强制猥亵,其传播性病的情节,或可作为罪行加重的一种情节,但却并未触犯传播性病罪。如果导致严重后果,有可能还构成故意伤害罪。而对于小李的损失,则只能依据民法来进行民事赔偿。
本案经过审理,法院最终以强制猥亵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两年,并赔偿小李医疗费用3370元。王某对此认罪服判,本判决已生效。
撰稿人:赵静
审稿人:董振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