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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29 00:00:00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阅读:342 字体: [ 大 中 小]
近日,一则“男子嫌前妻学历低,向法院请求限制前妻探望权”的新闻在网上流传,引发网友热议。
该新闻显示,重庆綦江男子蔡某与邓某于2013年经法院调解离婚,离婚后二人的子女小蔡由父亲蔡某直接抚养,母亲邓某则按月支付抚养费。
谁知,离婚后每当邓某要求探望孩子时,蔡某均以各种理由进行阻挠,双方为此经常争执不下,最终,蔡某向法院提出请求,希望法院判决邓某探望孩子必须征得其同意,不得离开其视线,且不得将孩子带到邓某新组建的家庭。
“她学历太低,私生活作风也不好,这会给孩子造成不良影响的。”蔡某向法院如是说。
新闻一出,就遭到了网友的热烈讨论,不少网友表示:“什么时候学历低也成为限制探望权的理由了?”但也有网友表示:“不见或少见挺好的,免得给孩子增加心理负担。”
那么蔡某的诉求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吗?对于探望权法律又是如何规定的呢?
律师说法:
探望权是父母子女之间基于亲子关系而享有的一种法定权利,这不仅是法上的权利,更是一种基本人权,父母子女之间基于血缘关系而形成的情感,不会因为父母离婚而变化。离婚后不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通过探望子女,与子女交流,和子女短暂生活等多种形式行使探望权,可以达到继续教育子女的目的,对子女“三观”的形成能够起到积极作用。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由此可见,只有当父或母一方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时,另一方才可以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而不利于孩子身心健康、中止探望的事由法律并未明确规定,实践中一般包括:
(1)探望权人是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
(2)探望权人患有严重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可能危及子女健康的;
(3)探望权人或与其共同生活的再婚配偶及其他家庭成员在行使探望权时对子女有侵权行为或者犯罪行为,损害子女利益的;
(4)探望权人与子女感情严重恶化,子女坚决拒绝探望的;
(5)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
而文化程度的高低并不能衡量父母的人品及教育子女的水平,显然也不属于“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
另外,本案中蔡某提出前妻邓某私生活会对孩子产生不利影响,也应提供相应的证据进行证明,否则不能无故阻碍邓某行使探望权。
最终,綦江法院审理后认为,蔡某设置苛刻条件限制邓某探望子女,妨碍了邓某探望子女的正当权利。同时,蔡某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邓某存在不利于孩子身心健康的情形,故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判决驳回蔡某的诉讼请求。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该判决现已生效。
撰稿人:赵静
审稿人:张冠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