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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偷草乌回家泡酒中毒身亡,草乌所有者却被追责,这是咋回事?

2024-03-29 00:00:00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阅读:339 字体: [ ]

  福建厦门的一名男子看到路边晾晒的草乌,偷走一根回家泡酒喝,谁知竟不幸中毒身亡。男子家属将草乌所有者告上法庭,索赔124万元!草乌所有者明明是受害者,为何反而要为男子身亡负责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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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岳某在福建厦门经营着一家中草药店,7月中旬的一天,他在店面附近的路口处晾晒草乌,但没有一直在旁边看管。期间,男子付某经过此地,看到路边晾晒的草乌无人看管,便“顺手牵羊”,拿走一根回家泡药酒。几天后,付某饮用草乌泡的药酒后,出现全身发麻的异常情形,家人赶忙将其送往医院救治。不幸的是,次日凌晨,付某经抢救无效身亡。

  只是喝药酒,为何会出现如此惨重的后果?付某的家人心中生疑,随即报警。公安机关提取了付某饮用的药酒和岳某药店中的草乌,通过鉴定对比两者的成分,均检出乌头碱成分。而付某的死因经鉴定显示为:因乌头碱中毒致死!

  付某的家人得知此事后,认为付某中毒身亡与岳某晾晒的草乌脱不了干系,岳某需要对此负责。因此,在检察机关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对岳某提起公诉的同时,付某的家属同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岳某赔偿124万元。

  2017年12月,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处岳某有期徒刑2年9个月,赔偿付某家属30万元。

  岳某心中委屈,“我只是在路边晾晒草乌,是付某自己偷拿草乌泡酒才导致中毒身亡,是他做错了事,凭什么要我承担责任”?因此,岳某不服一审刑事判决,提起上诉。

  2018年10月,二审法院经审理,将案件发回重审。重审过程中,公诉机关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撤回对岳某的起诉。同时,法院判决驳回了付某家属的附带民事诉讼,告知其另行起诉。

  刑事案件以撤销结案,不用承担刑事责任了,岳某松了一口气。但是,民事赔偿却无法避免。

  2019年4月,付某家属再次起诉岳某,要求其赔偿124万元。付某家属认为,岳某身为中草药店的管理者,明知草乌的毒性可能致人死亡,却在没有任何提示,未采取任何有效看护措施的情况下,在公开场合晾晒,致使付某在饮用草乌泡的药酒后中毒身亡。因此,岳某对付某的死亡存在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

  而岳某却认为自己晾晒草乌的行为与付某的死亡没有因果关系,不构成侵权。他提出原来的刑事案件已经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诉,付某的家属并没有充足的证据证明付某药酒中的草乌与自己所有的草乌具有同一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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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但一审法院全盘否定了岳某的辩解。一审法院认为,根据相关证据,可以认定付某药酒中的草乌来源于岳某,并且岳某在公共场所晾晒含有毒性的草乌,理应妥善保管,防止他人误食,他却未看护未采取警示措施,存在过错。

  最终,一审法院判决岳某承担20%的责任,赔偿付某家属25万元。

  岳某依旧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同样认为岳某对付某构成侵权,但一审判决其需承担的赔偿责任过重,故二审法院判决将岳某的赔偿责任调整为4万元。

  撰稿人:张欣欣

  审核人:董振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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