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冠领律师事务所:卖房者去世 法院判决其法定继承人协助买家办理过户手续

2024-03-29 00:00:00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阅读:402 字体: [ ]

  2015年4月,徐某与王某以284.873元的价格购买了房屋一户,此房屋交付后由女儿小徐入住。2021年11月23日,徐某与王某作为甲方与杨某作为乙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徐某与王某将其购买的上述房屋以800.000元的价格卖予杨某,不过当时因房地产公司的原因,房屋尚不能办理不动产产权证,于是双方约定待可以办理时,由徐某、王某协助杨某办理。同日,杨某将全部购房款交于徐某与王某,徐某与王某将房屋交付给杨某,杨某占有使用至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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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年1月,徐某与王某离婚,但二人在离婚时未对上述房屋的产权作出处理。2019年10月,该房屋终于可以办理不动产产权证,杨某要求徐某、王某前往办理,并协助其过户,但双方都没有理会。杨某直接找到房地产公司,房地产公司则称必须由徐某、王某办理。

  2021年12月,徐某因病离世,其女小徐系徐某唯一法定继承人。杨某也多次请求王某、小徐协助办理未果。无奈之下,杨某将王某、小徐和房地产公司告上法庭,要求王某、小徐及房地产公司为其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冠领说法

  徐某、王某与房地产公司义利世好公司的口头的房屋买卖合同,及徐某、王某与杨某的《房屋买卖合同》,均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平等自愿、等价有偿原则,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故杨某请求确认徐某、王某与其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合同双方当事人,均应按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2021年12月,徐某因病离世,小徐系徐某唯一的法定继承人,故房地产公司应向王某及法定继承人小徐履行协助办理产权过户手续的义务。杨某向被告交付了全部房款,也履行其作为买受人的义务,虽然双方签订合同时房屋不能办理产权过户手续,但被告及房地产公司均认可涉案房屋已可以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杨某也多次要求被告履行其协助办理产权过户手续的义务,但王某、小徐一直未要求房地产公司协助其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致使其也无法协助杨某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王某、小徐的上述行为属于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的行为且该行为损害了杨某对涉案房屋所有权的及时取得,王某、小徐的行为对杨某的合法权益造成了损害,杨某可以自己的名义向被告朝阳义利世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行使代位权。

  最终,法院判决一、确认杨某与徐某、王某之间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二、房地产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协助王某、小徐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手续;三、王某、小徐于取得房屋权属证书后十日内协助杨某办理上述房屋的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温馨提示:更多法定继承法律问题,请联系冠领律师事务所进行律师咨询。

  撰稿人:秦佳

  审稿人:冯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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