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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自首,你了解多少?

2024-03-29 00:00:00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阅读:372 字体: [ ]

  古人云:“不见篱间雀,见鹞自投罗”。近日,某派出所发生了一件让人哭笑不得的事情。

  男子王某接到电话,说他是诈骗犯,需要去公安局自首。王某并不相信自己是诈骗犯,以为自己遇到了网络诈骗,于是就去当地的派出所报警。来到派出所后,没想到民警查询后,发现王某果然是一名正在被通缉的诈骗案嫌疑人。得知真相的两位民警为了控制住王某,一名民警去“搬救兵”,另一名民警假装和王某聊天,等到“救兵”来了之后,民警们终于顺利将王某制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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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此很多网友表示,这应该属于自首吧?王某究竟算不算自首呢?

  所谓自首,是指犯罪分子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因此,自首可以分为一般自首与准自首。

  那么对于自首的认定标准又是什么呢?

  根据我国《刑法》第67条第1款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是自首。

  所谓自动投案,是指犯罪嫌疑人或者犯罪事实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或者公安机关投案。

  当然以下6种情况也应当被视为自首:

  1、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

  2、犯罪嫌疑人因病、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电投案的;

  3、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的;

  4、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

  5、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

  6、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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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但值得注意的是,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又逃跑的,并不能被认定为自首。

  所谓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有以下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行为,方可被认定为自首:

  首先,犯有数罪的犯罪嫌疑人仅如实供述所犯数罪中部分犯罪的,只对如实供述部分犯罪的行为,认定为自首。

  其次,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除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还应当供述所知的同案犯,主犯则应当供述所知其他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事实,才能认定为自首。

  最后,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应当认定为自首。

  从自首的认定标准中,我们不难看出,在本案中,诈骗犯王某只是去派出所报案,并没有自动投案的意思,因此,此时王某是无法被认定为自首的,但如果他再接下来他能够如实的供述自身罪行,可以被认定为坦白。

  撰稿人:李文利

  审稿人:董振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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