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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29 00:00:00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阅读:466 字体: [ 大 中 小]
文章事件:
2012年3月24日,郑飞(文中均为化名)的父亲郑大龙(已故)和被告柳河、冯艳阳订立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被告将位于洛阳市A区的房屋出卖给郑大龙,房屋价款为二十五万元,并约定待房屋过户条件成就时,被告须无条件协助其办理房产证和土地使用证过户手续。郑大龙于2012年3月16日将房款全部支付完毕,被告向其交付了房屋,被告所得房款用于偿还二被告的夫妻共同债务。交付后涉案房屋由郑大龙一直居住至其死亡(2021年11月7日)。案涉房屋过户条件已经成就,郑飞作为案涉房产的法定继承人,多次联系二被告要求配合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均遭被告冯艳阳以不知情为由拖延推诿,无奈之下,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柳河、冯艳阳令无条件配合郑飞办理A房产的过户手续。
庭审中,被告柳河辩称:我认可郑飞的起诉,我愿意配合郑飞办理过户。我们卖房冯艳阳完全知情,卖房子的钱用于偿还夫妻共同债务。
被告冯艳阳以郑飞父亲郑大龙与被告柳河签订的购房合同均不知情且未在合同上签字。
律师观点:
郑飞父亲郑大龙与被告柳河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郑大龙2021年11月7日去世。郑大龙在购房前已离婚,生育郑飞,故郑飞作为继承主体资格适格。
郑大龙与被告柳河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是在2012年3月,柳河与冯艳阳离婚是在同年12月,在二人离婚财产处置中亦没有提到涉案的房产,且郑大龙在该房屋一直居住直至去世,被告冯艳阳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涉案房屋已经出售,因此,郑飞购买涉案房屋属于善意取得,被告冯艳阳以郑飞父亲郑大龙与被告柳河签订的房屋买卖购房合同均不知情且未在合同上签字,该购房合同无效的辩解,不能对抗善意取得的第三人,故对于被告冯艳阳的辩解应不予采信。按照合同郑大龙依照约定向柳河支付了购房款,柳河向郑大龙交付了房屋,应当配合办理涉案房产的过户手续,故郑飞诉求柳河、冯艳阳无条件配合郑飞办理涉案房产的过户手续,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以支持。
最终,法院经过审理判决:被告柳河、冯艳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配合郑飞办理A房产的过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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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人:杜智君
审核人:冯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