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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婆以赡养为条件赠与小夫妻的房屋,在其离婚后,能否要回?

2024-03-29 00:00:00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阅读:467 字体: [ ]

  王艳、余平峰(文中均为化名)婚后育有一子余天启。2013年9月12日,王艳、余平峰自行出资购买位于沈阳市A区房屋一套,建筑面积75平方米。余天启、张慧慧于2014年2月10日登记结婚,王艳、余平峰将上述房产赠与给余天启、张慧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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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年4月6日,余天启、张慧慧出具书面承诺:“现有王艳、余平峰夫妻二人,愿将自己花325000元钱购买位于沈阳市A区面积为75平方米楼房赠送给余天启名下居住。此房产是二老养老基金财产,因此余天启、张慧慧夫妻有义务赡养二老,否则二老有权利抽回房产更名自己的名下,一但离婚房产归二老所有。”2016年4月25日,余天启、张慧慧取得了诉争房产的房屋所有权证,后于2019年6月13日诉讼离婚。故王艳、余平峰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余天启、张慧慧名下的位于沈阳市A区房屋产权为王艳、余平峰所有,依法撤销赠与。

  律师观点: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及质证的权利,被告张慧慧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是对自己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的放弃。余天启、张慧慧签订承诺书明确约定:“余天启、张慧慧有义务赡养王艳、余平峰,否则王艳、余平峰有权利将赠送的房屋抽回,变更自己名下。一但离婚,房产归王艳、余平峰所有。”该承诺书系被告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其应按约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赵俊伟、张慧慧接受赠与后已于2019年6月13日诉讼离婚,承诺书中约定的撤销赠与的条件已成就,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规定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的法定情形。因此,王艳、余平峰要求判令余天启、张慧慧名下的位于沈阳市A区房屋产权归王艳、余平峰所有,撤销赠与之诉请,予理有据。

  最终,法院经过审理判决:一、撤销王艳、余平峰将其所有的位于沈阳市A区的房屋对被告余天启、张慧慧的赠与;二、位于沈阳市A区的房屋产权归原告王艳、余平峰所有;三、被告余天启、张慧慧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将上述房屋返还原告赵王艳、余平峰,并配合办理房屋产权更名过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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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撰稿人:杜智君

  审核人:冯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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