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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29 00:00:00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阅读:381 字体: [ 大 中 小]
王萱(文中均为化名)与韩军民原系夫妻关系。后来,由于没有任何的感情基础的存在,再加上二人并无孩子。王萱与韩军民于2021年6月18日在民政局婚姻登记处自愿签订离婚协议书。
其中该协议中第4款约定“上述房屋所有权证的姓名变更手续自还清房屋贷款后办理,女方必须无条件协助男方办理变更的一切手续,过户费用由男方负责。男方支付女方现金7万元整。”
不料,在双方离婚后,韩军民仅给付王萱1.2万元,其余的5.8万元却一直未给付。无奈之下,王萱只好将韩军民诉至法院,要求韩军民给付上5.8万元。
在庭审中,法院认为,王萱与韩军民在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签订的离婚协议书系双方自愿达成,意思表示真实,合法有效,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协议中约定男方支付女方现金7万元整,现已支付1.2万元,尚欠5.8万元。故对王萱要求给付此笔欠款的请求,予以支持。
故最终判决,韩军民应该在该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王萱支付5.8万元,若未在规定期间内支付相应的费用,则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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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人:李文利
审稿人:张安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