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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离婚变成真离婚,签订的离婚协议书还有效吗?

2024-03-29 00:00:00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阅读:384 字体: [ ]

  沈依婷(文中均为化名)与吴浩南于1988年12月16日登记结婚,1989年7月20日生育儿子吴小龙。2013年12月15日,吴浩南向沈依婷出具了一份《承诺书》,内容为:“由于特殊原因,吴浩南与沈依婷办理离婚手续,本人在此承诺,不得与其他女人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一旦事情处理完毕,便着手办理复婚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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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年12月17日,吴浩南与沈依婷协议离婚并办理离婚登记。离婚协议载明:家属楼及杂房、商铺、家具及家用电器若干、现金若干归沈依婷所有;吴浩南每月领取的建设银行下岗职工生活费,可由沈依婷继续领取,直到儿子结婚时止;作为对家庭多年的付出以及对双方长辈的悉心照顾,吴浩南同意自离婚之日起1年内给予沈依婷30万元的现金补偿;双方都有保守秘密的义务,不得对任何人宣讲两人已离婚的事情,各种传统节日双方协商后可一同到一方长辈家中过节,不得让儿子知道双方已离婚的情况;双方婚前所欠债务由吴浩南负责偿还。

  此外,2011年11月27日,吴浩南又购买了一处房屋及车位,其中房屋价款为60万余元。该房屋及车位在双方协议离婚时未予分割。后来,沈依婷发现吴浩南,有出轨行为且隐瞒了部分夫妻共同财产,故将其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本案为离婚后财产纠纷。本案中,吴浩南与沈依婷均承认双方协议离婚是为规避债务而办理的假离婚,根据规定,双方的婚姻关系自双方办理离婚登记时起解除,但双方离婚协议中有关财产分配的内容是双方为规避债务而作出的虚伪意思表示,为无效协议,有关财产分配的内容应予以重新调整。

  鉴于沈依婷在离婚前对家庭付出及对双方长辈的照顾较多,且沈依婷无固定工作收入,诉讼过程中突发严重疾病,后期需要巨额的医疗费及护理费,故沈依婷应多分财产。基于双方的现实情况及之前的财产管理情况。故最终判决:家属楼的房屋及杂房一间、商铺归沈依婷所有;张某借款10万、李某借款2万元、王某借款本金30万元,共计42万元的债权归吴浩南所有;对于2011年购买的某小区房屋及车位由双方平均分配。

  温馨提示:涉及离婚如财产分割,请咨询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相关领域律师。

  撰稿人:李文利

  审稿人:张安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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