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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29 00:00:00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阅读:343 字体: [ 大 中 小]
2022年3月16日,李磊(文中人物均为化名)因意外去世。他生前未娶妻生子,也没有继子女、养子女、兄弟姐妹,且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均已去世。李磊去世后,他的李小玉料理了他的后事,并垫付了丧葬费用。在清点李磊的遗物时,李小玉发现他在银行还有一笔存款。李小玉去银行打算取出时被告知她不是李磊的近亲属,因此无法取出。故李小玉请求法院指定遗产管理人,将李磊银行存款取出用于其丧葬事宜。
冠领说法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第一顺序的继承人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继承人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本案中,李磊既无第一顺位继承人,也无第二顺位继承人。根据法律规定,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申请人李小玉为李磊小姨,由其负责处理李磊丧葬事宜,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为实现其权利,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符合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李磊生前居住地村民委员会,相对比较了解辖区内村民的家庭关系、财产状况,有能力担任遗产管理人且权威性高,故可以指定村民委员会担任李磊遗产管理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七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担任李磊遗产管理人后的职责为:
(一)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
(二)向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
(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遗产毁损、灭失;
(四)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
(五)按照遗嘱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分割遗产;
(六)实施与管理遗产有关的其他必要行为。
最终,法院指定村民委员会为李磊的遗产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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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人:秦佳
审稿人:冯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