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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债务就一定是夫妻共同债务吗?

2024-03-29 00:00:00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阅读:320 字体: [ ]

  林某、孟某系夫妻关系,2012年刘某在平安保险公司做保险代理期间为林某办理保险时认识。2012年2月20日,林某因开航空售票处缺资金向刘某借款20万元,承诺月息二分。因林某未按时付息,2014年1月27日,双方协议,林某认可借款本金加利息合计25万元,并重打借条一张,未约定还款期限和利息,还约定以前贰拾万借条作废。此后林某一直没有偿还,刘某多次索要未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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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但在林某眼里,这件事情不是借贷纠纷而是保险合同纠纷。2014年之前,刘某是保险公司业务员,林某是投保人,刘某告诉林某,他帮林某的航空售票处投保20万元,林某信以为真,便按照刘某的要求打了一张20万元的欠条。2014年1月27日,刘某说保险升值了,故林某又打了25万元的条子。就算是借贷纠纷,欠条也早已过了诉讼时效。

  双方争执不下,事情一直拖到了2022年1月,刘某决心林某与孟某早在2018年协议离婚,但刘某认为债务是在二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是夫妻共同债务,孟某也有还款义务,所以他将二人一同告上法庭。

  冠领说法

  合法的民间借贷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事实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本案中,林某给刘某出具借款条,并在借款条上签字,是对借款事实的认可,刘某提供银行取款凭证等证据足以证明与林某之间存在借贷关系,林某应当承担偿还该笔借款的法律责任。

  刘某主张孟某承担责任的依据是林某与孟某曾为夫妻关系,虽然该借款发生在林某与孟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孟某并未在借条上签字,刘某也未提供证据证明事后得到孟某的追认案涉借款为夫妻共同债务,且借款金额高达25万元已经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所需。同时,刘某主张案涉借款用于林某经营航空售票处,林某否认该节事实,刘某并未提供证据证明案涉款实际用于夫妻共同经营,对此刘某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刘某请求孟某承担夫妻共同债务偿还责任于法无据。

  由于林某给刘某出具的借条未约定还款时间,根据法律规定,刘某有随时主张还款的权利,刘某的诉讼请求未超过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林某在借条中约定“如有其它意外,意外伤害险,保险理赔金由刘某支配”,其实质是用林某投保的意外伤害险为刘某借款提供担保,本案基础法律关系为民间借贷纠纷,林某主张本案为保险合同纠纷不成立,故对林某抗辩已过诉讼时效、本案为保险合同纠纷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一、林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刘某借款25万元;二、驳回刘某其他诉讼请求。

  撰稿人:秦佳

  审稿人:冯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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