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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人去世 债务继承人应承担还贷义务吗?

2024-03-29 00:00:00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阅读:312 字体: [ ]

  2018年10月8日,王某与银行签订了《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债权本金35万元,

  贷款期限自2018年10月8日至2048年10月8日,按月还款,还款日为每月1日。浮动利率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相应期限贷款基准率,首次定价日的贷款利率为定价日当日适用的参考利率上浮10%,重新定价日的贷款利率为定价日当日适用的参考利率上浮10%。每12个月为一个浮动周期。有债务继承纠纷?欢迎咨询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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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签订没多久,王某就突发疾病去世。王某去世后他的亲属一直没有还银行的贷款。截止至2019年8月7日,王某尚欠银行本金346876.7元、利息5904.36元、罚息84.72元。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银行将王某的妻子、父母告上法庭。有债务继承纠纷?欢迎咨询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冠领说法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本院依据现有证据认定案件事实。有债务继承纠纷?欢迎咨询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银行与借款人王某签订的《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合法有效,具有法律约束力,本院予以确认。合同签订后,银行按约定履行了发放贷款义务,截至2019年8月7日该笔贷款已逾期4个月未正常还款,因此银行有权按合同约定提出本合同项下贷款本息全部或部分提前到期,要求借款人赔偿因其违约而给贷款人造成的损失,行使担保物权。王某用自有房产为该笔借款提供抵押担保,在其未能按时偿还贷款的情况下,应在担保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分割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本案中,王某已去世,三被告均系王某的法定继承人及转继承人,对王某的生前债务应在其继承遗产范围内承担还款责任。有债务继承纠纷?欢迎咨询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最终,法院判决:

  一、解除银行与王某于2018年10月8日签订的《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

  二、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在继承王某的遗产范围内偿还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沈支行贷款本金346876.7元、利息5904.36元、罚息84.72元(截止至2019年8月7日),并自2019年8月8日起按借款合同约定的计息办法支付上述借款利息、罚息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三、上述款项到期未受清偿时,银行可依法对王某提供的抵押房产行使抵押权,在上述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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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撰稿人:秦佳

  审稿人:冯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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