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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29 00:00:00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阅读:331 字体: [ 大 中 小]
2021年8月,江女士买的房硬装终于完成,8月16日她前往电器行处选购家电,店长李某主动接待了她。很不巧,当天江女士看中的家电都没有现货,李某称可以帮她从别的店或者厂家调货,不过江女士必须先付款,店里才可为她下单备货发货。这家电器行是当地最大的,开了很多年口碑一直不错,于是江女士毫不犹豫地向李某支付货款32.000元,李某于当日向江女士开具相应票据并承诺尽快发货。
可令江女士没想到的是,李某要求客户先付款后备货的行为是违反电器行规定的系无权代理,当天,李某也用职权收取了其他客户的货款,但没有为他们安排发货。而这些货款也没有打入电器行的账户。因江女士询问电器什么时候发货,这件事被电器行发现,2021年8月20日,电器行发布公告解除李某电器行店长的职务。
虽然李某被开除了,但是江女士的货款一直没有被退还,她要求电器行退款,但电器行称她应该找李某要钱,而李某一直处于失联阶段。
无奈之下,江女士起诉至法院。
冠领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限、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由代理权限的,代理行为有效。”本案中,李某作为电器行的店长,在其任职期间以电器行的名义收取江女士缴纳的货款,并向江女士出具电器行销售票据,江女士在购买电器时主观上善意、无过失且对上述事实并不知情,应认定李某的代理行为有效,双方成立事实上的买卖合同关系。电器行在明确不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下,应向江女士退还货款。江女士在主张应退还的货款32000.予以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一、电器行、李某于本判决生效十日内共同退还江女士货款32.000元;二、电器行、李某于本判决生效十日内共同支付江女士利息205.9元并以未付款为基数,自2021年10月22日起按照年利率3.85%计算逾期利息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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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人:秦佳
审稿人:冯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