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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条记载和实际情况不一致 债务人应按照什么还款?

2024-03-29 00:00:00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阅读:342 字体: [ ]

  孙先生和周某曾是同事关系,2017年10月23日,周某以投资为向孙先生提出借款,期限2年。后孙先生向周某银行转账19万元,并交付现金1万元,共计20万元。周某向孙先生出具借条一张,载明:“借条:借到孙先生现金贰拾叁万元正(23万)期限2年。周某,2017.10.23.所有款项全部还清日期为2020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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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借款到期后,孙先生多次催要,周某仍未偿还。无奈之下,孙先生将周某告上法庭,请求依法判令周某清偿孙先生借款23万元及利息2万元(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10月12日起至清偿之日止)。

  在庭审中,双方对借款数额产生争议。周某称他实际上只借到了20万元,不应按照借条还款23万。孙先生称,他确实只借给了周某20万元,但借条约定23万是20万本金加上3万元的借款期限内的利息,不过他并未拿出证据。

  冠领说法

  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周某向孙先生借款20万元,周某虽出具23万的借条,但双方未约定利息,孙先生庭审中亦认可实际给付孙先生20万元,故对其主张借款期限内3万元利息的请求不予采纳,对该笔借款本金20万元依法予以确认。周某在借款到期后未清偿借款,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孙先生主张周某承担偿还借款20万元的请求,依法予以支持。借款期满后,周某应当依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

  一、周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孙先生借款20万元及利息(利息以2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10月23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

  二、驳回孙先生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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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撰稿人:秦佳

  审稿人:冯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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