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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29 00:00:00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阅读:327 字体: [ 大 中 小]
陈世伟(文中均为化名)与王雅婷为夫妻关系,陈小杰为二人之子。2009年6月15日,李梦梦与陈小杰登记结婚,婚前李梦梦有一子,名为孙斌(时年4岁),婚后二人未生育子女。李梦梦与陈小杰婚后长期外出工作,直至二人离婚。
后因李梦梦与陈小杰夫妻感情破裂,李梦梦于2021年5月12日诉至法院,要求与陈小杰离婚。法院于2021年7月26日作出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认定陈小杰与她人存在不正当关系,在婚姻生活中存在重大过错,判决:“一、准许李梦梦与陈小杰离婚;二、男孩孙斌由李梦梦自行抚养;三、陈小杰赔偿李梦梦损失费1.5万元。”
经询问,孙斌小学及初中阶段一直住校,主要是放假期间由陈世伟与王雅婷照顾,陈世伟与王雅婷在日常生活中支出的抚养费比较零碎,没有集中的大额支出。
法院认为: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据此,法院结合以下因素对陈世伟与王雅婷的诉讼请求予以处理:首先,从家庭伦理角度考虑,李梦梦带着年幼的孩子与陈世伟与王雅婷之子陈小杰结婚,陈世伟与王雅婷虽然对孙斌没有法定的抚养义务,但其积极协助抚养符合一般家庭伦理道德,目的在于营造一个和睦的家庭氛围,自身也可以获得天伦之乐,而不是获得金钱的回报,如认定该过程在当事人之间产生金钱上的债权债务关系,则不但不符合陈世伟与王雅婷的初衷,且有悖于公序良俗原则。
其次,从利益平衡角度考虑,陈世伟与王雅婷只是在李梦梦与陈小杰的婚姻存续期间对孙斌尽到辅助的抚养义务,期间李梦梦也尽到作为法定抚养人的义务,陈世伟与王雅婷与李梦梦并未因为抚养问题发生争议,陈世伟与王雅婷亦未发生集中的大额经济支出。
最后,从本案的裁判效果考虑,对于隔代抚养纠纷问题的处理,除非当事人之间发生突破一般家庭伦理观念上的利益失衡,达到需要在法律上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作出调整的程度,司法应当维护既往的家庭关系的稳定,以避免家庭伦理价值的紊乱和当事人之间矛盾的频发。
本院认为,陈世伟、王雅婷对孙斌虽没有法定抚养义务,但其二人进行的隔代抚养符合一般社会习俗和家庭伦理。此外,陈世伟、王雅婷所主张的抚养费支出亦均是琐碎日常消费,且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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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人:李文利
审稿人:张安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