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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29 00:00:00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阅读:286 字体: [ 大 中 小]
李某和佘某曾为夫妻关系,2018年12月双方协议离婚并达成如下协议:一、上述房产归女方李某个人所有;二、上述房屋所涉公积金贷款由女方李某个人偿还,与男方佘某无关,并将公积金管理中心备案的借款人由李某、佘某二人更改为李某一人;二、待领取房屋所有权证后两个月内佘某配合李某办理产权过户的有关手续;三、本协议经双方签字后生效。
2019年1月11日,李某就位于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权利人为李某,共有情况为单独所有,权利性质为自住型商品住房。
以上协议签订后,因佘某没有其他住处居住,李某同意他暂住,她自己则回了娘家居住。2021年10月开始,李某要求佘某搬出该房屋,或者支付房屋租金,但都遭到了拒绝。佘某称,他曾在2018年12月向李某转账支付了2019年1月至3月的房屋租金,还展示了微信聊天记录及转账截图。但李某称通过其查实,这位几笔转账附言为住房公积金贷款,但同意作为两个月房屋租金进行折抵,不过其余房屋租金要佘某结清。佘某又提出重新分割离婚财产。李某见状,直接将佘某告上法庭。
冠领说法
2018年12月12日,李某与佘某签订的《离婚协议》业经法院生效判决认定为合法有效,故该协议第三条关于涉案房屋由李某出租给佘某,佘某每月支付李某房租3000元的约定亦属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理应依约履行。庭审中,佘某提出关于房租折抵的各项主张,但上述主张双方均未达成一致意见,且佘某主张折抵的各项财产应在离婚后财产纠纷中进行处理,不属于本案处理范围,故对佘某要求折抵房屋租金的各项主张均不予采信。
现李某要求佘某支付涉案房屋租金,符合事实及法律依据,予以支持。关于房租起算日期,佘某主张已支付李某三个月的房屋租金,就其上述主张于庭后向法庭补充提交微信聊天记录及银行转账截图为证,但根据其提交的上述证据,仅能认定佘某于2018年12月15日、2019年1月16日分别向李某转账各3000元,庭审中李某对上述两笔转款称上述两笔银行转账附言为住房公积金贷款,但同意作为两个月的租金进行折抵,故对此不持异议。
同时,根据双方微信聊天记录,李某放弃向佘某主张2018年12月的房屋租金,故确认涉案房屋的租金应从2019年1月起算,折抵双方均同意抵扣的2个月房租,最终房租日期应从2019年3月起算。自双方签订上述离婚协议至今,佘某已在涉案房屋内居住长达逾三年之久,现李某作为房屋所有权人,主张佘某在长期拖欠房租的情况下,无法实现双方的合同约定、合同目的,应解除双方的租赁关系,腾退涉案房屋,符合事实及法律依据,予以支持,但应给予佘某一定的另行租房时间,具体腾退时间酌情判定。
最终,法院判决:
一、解除李某、佘某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关系;
二、佘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李某支付自二〇一九年三月起至实际腾退之日止的房屋租金(按照每月3000元标准计算);
三、佘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将位于的房屋腾退并返还李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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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人:秦佳
审稿人:冯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