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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29 00:00:00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阅读:292 字体: [ 大 中 小]
张女士和聂某原系夫妻关系,于2008年12月24日登记结婚。2013年,聂某与姚某签订卖房协议书,约定聂某从姚某处购买房屋,面积64平方米,总价款31万元。后张女士和聂某在该房居住。
2018年3月10日,聂某与宋先生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约定宋先生购买聂某拥有的房屋,面积64平方米,总价款18万元。宋先生向聂某交付18万元购房款后入住该房,该房屋并未办理产权登记。
张女士因与聂某感情不合自2017年起一直在娘家居住,对卖房一事并不知情。2020年张女士和聂某离婚,这才知道房子被卖,于是将聂某和宋先生告上法庭,要求撤销二人的《二手房买卖合同》。
庭审中,聂某向法庭出示,税务机关对2018年房屋的评估价格为每平方米3100元至3300元之间。
冠领说法
处分共有的不动产,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涉案房屋购买于张女士与聂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系张女士与聂某的夫妻共同财产,聂某未经张女士同意擅自处分共有房屋,侵犯了张女士的共有权利,构成无权处分。但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故宋先生与聂某签订的《二手房买卖合同》为有效合同,对该主张不予支持。
关于张女士提出的被告立即腾出房屋的主张,本案诉争房屋原系案外人姚某的回迁安置房,后姚某将该房屋转让给聂某,在姚某与聂某签订《卖房协议书》时系聂某一人作为受让方签订的合同。聂某与宋先生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时也要求原房主姚某到场共同订立了合同,故宋先生于上述信赖而相信出卖人聂某对所出售的房屋享有完全权利,并与其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尽到了受让人的注意义务,不存在过错。
对于本案诉争房屋转让的价格是否合理问题,本案诉争房屋的转让价格为每平方米2812元,2021年房屋的评估价格为每平方米3100元至3300元之间,上述证据作为一个证据链可以相互印证,加之案涉房屋在2018年交易时尚不能办理产权登记,对交易价格具有不利影响,可见宋先生与聂某订立的180000元的交易数额考虑到诉争房屋所在地区当时二手房市场价格、不能办理产权证及涨跌等因素,并不属于明显偏低价格,故认为,本案诉争房屋转让的价格仍应属合理价格范围之内。案涉房屋现已交付宋先生使用,未能依据解疑文件办理产权登记系因诉争房屋一直处于诉讼当中,并非宋先生的过错。
综上分析,宋先生已具备善意取得的全部要件,应认定为善意买受人。对张女士的主张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张女士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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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人:秦佳
审稿人:冯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