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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29 00:00:00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阅读:282 字体: [ 大 中 小]
2007年1月26日,张琳(文中均为化名)和王兴在民政局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初婚,于2008年9月24日婚生一女王晓敏。2021年2月,张琳诉至法院要求与王兴离婚,后于2021年2月5日申请撤回起诉,法院裁定予以允准。现张琳再次诉至法院要求与王兴离婚。
张琳陈述,王兴长期没有工作,对孩子不管不问,对家庭不负责任,我两次做手术王兴都没有出钱。我现在住的房子是我婆婆的,我把家里钥匙丢了,在征得我婆婆同意后更换了门锁,因王兴长期没有回家,我也就没有给王兴新换的钥匙。我第一次起诉后,因王兴不同意离婚我才撤诉的,但撤诉后婚姻状况没有任何改变。我与王兴已经分居两年多,现夫妻感情破裂,已无和好可能。
王兴对此不予认可,抗辩称,我与张琳自结婚起经济就是独立的,张琳两次做手术我确实没有出钱,但是我生病期间张琳也没有出钱。从2013年到2019年期间家里的费用都是由我负担的,自2019年至2020年期间,因为我母亲身体不好,我要照顾母亲没有回自己家才没有负担家庭的费用,在此期间我想回自己家,但是张琳不让我回去,而且更换了家中门锁,我没有钥匙无法回家,导致我与张琳分居两年多,而且张琳也不让我看孩子。
张琳陈述,女儿多年跟随我生活,王兴现无固定工作,无法抚养女儿,故主张婚生女由我抚养,王兴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可随时行使探视权,但认可抚养权归属依照女儿的意愿。
王兴对此不予认可,抗辩称,女儿户口与我在一起,女儿跟我一起生活会好一些,我现在没有工作,故主张婚生女由我抚养,张琳每月支付抚养费800元。诉讼中,因婚生女王晓敏已年满十三周岁,经征求意见其明确表示今后愿意与母亲一起生活。
法院认为,原被告婚后育有一女,本应珍惜婚姻和家庭,但张琳起诉离婚撤诉后,双方感情并未得到有效改善,现张琳再次起诉要求离婚,且夫妻双方分居满两年,王兴抗辩称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但未能举证证实,且未能提出弥合夫妻感情的方案和方法,又不能动摇张琳坚持请求离婚的决心。根据《民法典》第1079条规定,对张琳主张离婚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关于婚生女的抚养问题。根据《民法典》第1084条规定,本案中,婚生女王晓敏已年满十三周岁,明确表示愿随母亲生活,且其与张琳相处时间较长,张琳更了解其健康成长情况,故本院对张琳要求婚生女由其抚养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王兴每月支付抚养费800元至婚生女年满18周岁或高中及同等学历毕业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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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人:李文利
审稿人:张安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