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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29 00:00:00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阅读:298 字体: [ 大 中 小]
黄琪琪(文中均为化名)与韩德宇双方于2014年结婚,于2016年在民政部门协议离婚,后于2019年8月22日复婚。婚后生育一男孩韩晨,现年6周岁。黄琪琪与韩德宇婚后因家庭琐事发生过口角,双方从2020年2月分居至今。
黄琪琪于2020年3月9日诉至法院,要求与韩德宇离婚。法院于2020年5月20日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黄琪琪的诉讼请求。后黄琪琪于2021年1月4日又诉至法院,要求与韩德宇离婚,法院裁定驳回黄琪琪的起诉。又过了几个月,黄琪琪又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婚姻关系的存续应当以感情为基础,判决是否准予离婚应当以夫妻感情破裂与否为依据。依照《民法典》规定,现黄琪琪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已继续分居已满一年,双方至今没有和好,足以证明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故对黄琪琪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
关于婚生男孩韩晨抚养问题。从夫妻双方分居至今,婚生男孩韩晨一直由黄琪琪抚养,韩德宇在庭审中辩解不同意由黄琪琪抚养,但在庭审中韩德宇自认婚生男孩韩晨一直随黄琪琪母亲生活,且同意韩晨在黄琪琪母亲家抚养,因黄琪琪系与其母亲共同生活,且根据规定,从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及生活,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综合考虑,婚生子韩晨由黄琪琪抚养为宜,韩德宇应支付韩晨抚养费。
关于抚养费的数额,韩德宇对黄琪琪主张的抚养费数额2000元无意见,且黄琪琪一直与其父母共同生活,故对黄琪琪要求韩德宇支付韩晨抚养费2000元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时间至韩晨18周岁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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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人:李文利
审稿人:张安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