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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29 00:00:00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阅读:328 字体: [ 大 中 小]
曹大海(文中均为化名)、牛敏于2010年5月20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无共同婚生子女。婚姻存续期间购置房产两套分别位于沈阳市A区房屋以及沈阳市B区房屋。2016年7月25日,双方用牛敏婚前购买的本田轿车置换款11.5万元缴纳首付款购置英菲尼迪轿车私家车一辆,车辆贷款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涉及离婚如财产分割,请咨询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相关领域律师。
婚内曹大海曾向牛敏出具保证书一份。保证书中记载“我曹大海和牛敏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出轨多名女性,对不起牛敏对我的一片真心,和这些年对我及家人的付出,我来到牛敏家全部财产仅有1500元,是牛敏不嫌弃我并接纳我,替我赡养我的父母,并为我还清债务。我没有担起养家的责任,我做出这种事情,给牛敏造成经济损失以及精神上的伤害,我后悔莫及并决定归还牛敏赠与的房子A区、B区这两套房子。我没有出资,更没拿一分钱,是我曹大海承诺牛敏白头老去,生死相依,牛敏才同意房子上写我的名字,是我不够爷们,骗了她,牛敏的存款跟我没关系,这些年她自己辛苦挣来的,我实在是没脸跟牛敏提出来要房子和钱,如果今后我再对不起牛敏,搞破鞋,和家人算计牛敏的房产,钱,不得好死。只要牛敏提出离婚,我净身出户绝不反悔,不纠缠,做一个顶天立地的男子汉,此保证书如有违背,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涉及离婚如财产分割,请咨询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相关领域律师。
曹大海对保证书签名的真实性予以否认,牛敏当庭申请对该保证书签名的真实性进行鉴定,法院委托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法定程序确定由沈阳司法鉴定所对该笔迹的真实性进行鉴定,沈阳司法鉴定所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牛敏所提交的《保证书》签名确为曹大海书写。
婚姻关系的存续应以夫妻感情为基础。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原、被告婚后在共同生活期间产生矛盾,未能进行有效沟通交流,家庭矛盾存在多次纠纷,且经法庭调解,曹大海仍然坚持要求离婚,牛敏亦同意离婚,可以认定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
关于曹大海提出的分割房产问题,根据《民法典》第1062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第1065条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涉及离婚如财产分割,请咨询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相关领域律师。
在婚姻存续期间内所取得的房产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曹大海出具保证书。在保证书中,曹大海自认其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具有过错,放弃房产及财产等。此保证书系双方基于意思自治形成,说明双方已经对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房产所有权作出约定,将原属于夫妻共同的财产约定为牛敏单独所有。因此,该约定有效。
婚后取得的英菲尼迪轿车,双方均认可该车辆首付款11.5万元,总价25万元,剩余价款系牛敏婚后用出售的设备款出资,经双方认定该轿车现价值12万元。因牛敏并无证据证明其购买该轿车的后续款项完全属于婚前财产,所以,该轿车的总价款25万元中,11.5万元系牛敏的婚前财产出资,剩余的13.5万元系双方共同出资,每人出资6.75万元。综上所述,购车款中,曹大海占6.75万元,牛敏占18.25万元。因该车辆现登记在牛敏名下且一直由牛敏使用,所以判决归牛敏所有为宜,由牛敏给予曹大海车辆折价款3.2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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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人:李文利
审稿人:张安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