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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下,法院判决不准离婚?

2024-03-29 00:00:00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阅读:272 字体: [ ]

  蔡婷梅(文中均为化名)和王子祥经人介绍于1996年相识并按农村风俗举行婚礼同居生活,生育一儿一女王硕、王丽。近期双方感情出现问题,发生矛盾并争吵。蔡婷梅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讼至法院,请求离婚,分割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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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认为:合法的婚姻关系受到法律的保护。共同劳动、相敬如宾、互相爱戴、相互扶持才是健康的婚姻关系。《民法典》第1043条,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涉及离婚如诉讼离婚,请咨询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相关领域律师。

  第1079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本案中,蔡婷梅与王子祥至今已结婚26年,并共同孕育两子女,双方应当对彼此有着充分的了解并拥有牢固的感情基础,故,对于蔡婷梅诉状所诉认识时间短、感情基础薄弱等不予采信。虽然近期双方发生矛盾、争吵,但双方都应换位思考,积极沟通,相互谅解,并共同为子女创造一个幸福完整的家庭。

  现子女已经成年,子女的生活、学习均处于关键时期,双方虽不为自己考虑也要为子女考虑,切勿以一时冲动影响整个家庭的未来。且夫妻双方都应多做自我批评,深刻反思自己的行为为家庭带来的后果,理性思考双方的婚姻问题,各自给对方一次机会。故,蔡婷梅要求与王子祥离婚的诉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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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撰稿人:李文利

  审稿人:张安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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