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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29 00:00:00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阅读:287 字体: [ 大 中 小]
陈海洋(文中均为化名)与梁惠芳于1995年7月19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初婚,于1997年11月21日生育一女陈月,现已成年。
陈海洋提交手机短信聊天记录、通话记录、微信聊天记录、照片等证据,证明梁惠芳性格偏激、暴躁,与同事经常发生矛盾,且无端怀疑陈海洋与他人有不正当关系,对陈海洋进行殴打、谩骂、监视、跟踪陈海洋,毁损家中、陈海洋办公室的物品,造成了恶劣的影响。梁惠芳对上述证据真实性认可,但表示不是短信、微信的内容不是梁惠芳发的,很多事情回忆不起来了,但是陈海洋受伤不是梁惠芳所致。
陈海洋提交银行流水,证明对外存在债务。梁惠芳对上述证据真实性认可,并表示梁惠芳对外也有债务。
陈海洋自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为北京市昌平区房屋、山东省烟台莱山区房屋一套、北京市朝阳区和平西苑房屋一套、北京市昌平区北七家房屋一套、广东省惠州大亚湾房屋一套、广东省惠州大亚湾中兴北路房屋一套。
梁惠芳陈述北京市昌平区房屋、山东省烟台莱山区房屋均登记在陈海洋名下,北京市朝阳区和平西苑登记在梁惠芳及陈月名下,广东省惠州大亚湾房屋、广东省惠州大亚湾中兴北路房屋均登记在梁惠芳之母名下。
梁惠芳患有抑郁症,现正在治疗中,坚持不同意与陈海洋离婚。
法院认为:夫妻关系的存续应以夫妻感情为基础。现陈海洋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要求与梁惠芳离婚,梁惠芳不同意离婚。综合考虑原、被告已结婚26年,家庭生活中难免会产生矛盾,现梁惠芳表示会努力改变自己,改善与陈海洋的夫妻关系。
需指出,离婚不是解决问题的唯一途径,陈海洋与梁惠芳均系成年人,遇到家庭矛盾应冷静克制解决问题,不应采用过激行为。现陈海洋缺乏证据证明双方感情却已破裂,故法院对于陈海洋要求离婚及基于离婚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并予以驳回。原、被告双方均应本着珍视感情、婚姻和家庭的观念,正确处理家庭矛盾,避免激化矛盾的行为,互谅互让,相互扶助,共同维护良好的婚姻和家庭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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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人:李文利
审稿人:张安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