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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29 00:00:00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阅读:291 字体: [ 大 中 小]
黄鹏(文中均为化名)和孙娟原系夫妻关系,后来双方在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因感情不和,双方于2020年6月11日签订《离婚协议书》,并在民政局办理了离婚登记。涉及离婚如离婚后财产纠纷,请咨询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相关领域律师。
离婚协议就子女抚养、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等问题进行了约定,同时协议明确约定:孙娟同意返还彩礼7万元,共分三次支付,本协议签订之日支付1万元,于2021年12月30日前一次性支付3万元,于2022年12月30日前一次性支付3万元。
如孙娟未按约定按时足额支付款项,黄鹏可就应付未付款项一次性向法院主张权利,且孙娟应以应付未付款项为基数按月利率2分标准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向黄鹏支付利息,同时还应承担因此主张权利产生的一切费用。后孙娟仅于协议签订当天支付1万元,2021年12年30日孙娟未按约定期限付款3万元,黄鹏遂诉至法院。涉及离婚如离婚后财产纠纷,请咨询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相关领域律师。
诉讼中黄鹏陈述因今年3月30日孙娟支付了3万元。故调整诉讼请求为返还彩礼3万元并支付自2020年6月11起以本金3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4.8%的标准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
法院认为,黄鹏和孙娟在协议离婚时就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权债务的处理及经济补偿问题达成了一致,并签订了离婚协议书,该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认定,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协议约定履行相应义务。
协议约定若孙娟未按期付款,黄鹏可一次性主张全部未还款项,而孙娟有违约行为,应承担一次性全部还款的民事责任。综上所述,对于黄鹏要求孙娟返还彩礼3万元及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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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人:李文利
审稿人:张安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