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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律师:离婚时未分割的财产,可以另行起诉分割

2024-03-29 00:00:00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阅读:262 字体: [ ]

  郝俊杰(文中均为化名)与王岩原系夫妻关系。2011年11月26日,王岩与黑龙江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购买了一处74.99平方米的房屋,总价款14万余元,其中首付款5万余元由郝俊杰实际交付,同时还预交税款5000元,票据开具在王岩名下,其余房款9万余元由王岩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分行办理的按揭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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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年7月7日,夫妻二人因为感情破裂在法院的判决下离婚了。但是法院并没有对上述房屋的归属问题予以判决。后来又因为案涉房屋的权属问题双方发生了争议,郝俊杰将王岩诉至法院。涉及离婚如离婚后财产分割,请咨询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离婚领域律师。

  在庭审中,双方认可从2012年2月12日开始一直到2016年8月18日共同偿还贷款按5.23万元计算。

  法院认为,本案系离婚后财产纠纷,应当适用民法典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根据规定:“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民法典》关于物权变动的原因行为与物权变动的结果相区别原则,房屋属于不动产,因合同行为(原因行为)取得所有权需要办理不动产物权登记(结果)。在争议双方至少有一方取得房屋所有权后,才能够依法分割、裁判归属。根据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涉及离婚如离婚后财产分割,请咨询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离婚领域律师。

  此外,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庭审时,郝俊杰、王岩均陈述案涉房屋尚未登记到王岩名下,在作出判决前郝俊杰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双方至少有一方取得了房屋的所有权。因此,郝俊杰要求依法分割案涉房屋并判归其所有的诉讼请求,不符合司法解释规定,不予支持。在王岩依据商品房买卖合同取得案涉房屋所有权后,郝俊杰可以另行诉讼。故最终判决,驳回郝俊杰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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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撰稿人:李文利

  审稿人:张安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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