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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公告】北京市郭女士委托冠领律师担任继承纠纷案代理人

2024-03-29 00:00:00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阅读:278 字体: [ ]

委托代理公告

  北京市某区的郭女士,于2022年6月30日委托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石立莹律师担任继承纠纷案的一审代理人。

  特此公告。

  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2022年6月30日

  北京冠领律师以过硬的法律专业素养,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全力以赴的职业精神而闻名,受到了大量委托人的信赖。如果您遇到了类似法律问题,请拨打电话联系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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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普法链接

  继承纠纷案件中,如何确定继承人资格?

  《民法典》第1127-1129条对继承人的资格作出明确规定:继承开始后由被继承人的配偶、子女、父母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没有上述继承人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作为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若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司法实践中,继承人资格的争议多产生于以下三类情形中:

  1、继父母子女作为继承人的审查

  继父母子女之间是否享有继承权,以是否形成扶养关系为标准。确定是否形成扶养关系应重点审查继父母与未成年继子女共同生活的时间和状态,需结合结婚证、离婚证或离婚法律文书、户籍信息、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照片、视频等证据材料判断继父母子女之间是否形成较为稳定的扶养关系,进而认定部分当事人是否属于继承人。

  2、养父母子女作为继承人的审查

  收养行为发生于1992年4月1日之后的,认定养父母子女关系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的登记为准。收养行为发生于1992年4月1日之前的,则要依据当时的法律、政策等审查收养关系是否存在。此种情况下,需要综合考虑户籍登记信息、亲友群众公认以及村委会、居委会证明等证据,以确认收养人与被收养人是否达到以父母子女关系长期共同生活的程度。事实收养关系可以从被收养人与收养人共同生活年限、收养人是否以收养为目的,以及是否存在公认的父母子女关系三个方面进行认定。

  3、部分继承人放弃继承后又反悔的审查

  在继承开始之后至遗产分割之前,如部分继承人以书面形式向其他继承人表示自愿、无条件地作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则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下的权利义务,视为从继承开始就与该放弃继承权人无关。

  遗产处理前或者在诉讼进行中,继承人对放弃继承反悔的,一般不应准许,但以下四种情况除外,(1)其他继承人同意放弃继承人反悔的;(2)放弃的意思表示存在欺诈或胁迫的;(3)放弃的意思表示存在错误认识的;(4)放弃的结果影响家庭伦理的。

  律师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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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个人简介

  石立莹律师,西南政法大学硕士毕业,从事民商事领域。法律功底扎实,精通实体法和程序法,工作语言为中文、英语、日语。曾参与多起民商事诉讼案件,办理案件类型丰富,其中包含一般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离婚纠纷、继承纠纷、民间借贷纠纷以及申请强制执行等多种案件类型。

  擅长领域

  合同、离婚、继承、侵权等民商事领域

  部分代理案件

  1、北京某传媒有限公司与无锡某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

  2、雷某某与高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3、周某刚、周某强与周某明共有物分割纠纷案

  4、天津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罗某某、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5、郭某与邵某某离婚纠纷案

  6、顾某与田某1、田某2法定继承纠纷案

  7、王某与杨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

  8、某集团有限公司与重庆某实业有限公司强制执行案

  9、江苏某租赁有限公司与盖州某医院强制执行案

  撰稿人:张萌

  审稿人:董主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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