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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29 00:00:00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阅读:264 字体: [ 大 中 小]
委托代理公告
北京市某区的魏先生,于2022年6月30日委托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张安国律师、温雅超律师担任房地产合同纠纷案的一审代理人。
特此公告。
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2022年6月30日
北京冠领律师以过硬的法律专业素养,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全力以赴的职业精神而闻名,受到了大量委托人的信赖。如果您遇到了类似法律问题,请拨打电话联系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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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链接
商品房《认购协议》等于商品房买卖合同吗?
商品房买卖的《认购协议》一般是买卖双方对双方交易有关事宜的初步确认,其性质属于预约合同。
预约合同是否构成本约合同,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规定进行审查。
首先,《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应明确以下主要内容:(一)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二)商品房基本状况;(三)商品房的销售方式;(四)商品房价款的确定方式及总价款、付款方式、付款时间;(五)交付使用条件及日期;(六)装饰、设备标准承诺;(七)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道路、绿化等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交付承诺和有关权益、责任;(八)公共配套建筑的产权归属;(九)面积差异的处理方式;(十)办理产权登记有关事宜;(十一)解决争议的方法;(十二)违约责任;(十三)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其次,确认预约合同的性质是否与商品房买卖合同一致,还应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规定。
根据上述规定,只要合同条款齐备、明确,不存在法律或事实上的障碍,具备合同实际履行的条件,无论合同名称如何,都应当认定为本约合同。反之,如果存在法律或事实上的障碍,导致合同部分条款缺失或不确定,就不应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
律师简介
个人简介
张安国律师,天津工业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法律硕士,执业后代理了百余起案件,诉讼经验丰富。工作认真敬业,敢于挑战高难度案件,对当事人尽职尽责,竭尽全力为当事人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
擅长领域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民事、商事非诉讼事务、合同纠纷及相关法律事务、农村房屋买卖纠纷、宅基地使用权纠纷、相邻权纠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劳资纠纷、行政拆迁、行政处罚案件、刑事案件及常年企业法律顾问。
部分代理案件
1.北京市东城区王某与王某等分家析产案;
2.北京市丰台区李某与武某、解某房屋买卖确认合同无效案;
3.安徽省合肥市某公司与刘某、王某买卖合同纠纷案;
4.北京市西城区张某与赵某、北京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5.北京市西城区叶某与北京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等多案;
6.河北省保定市解某与涞水某房地产公司、涞水某咨询公司预约合同纠纷案;
7.山西长治李某等3户与山西长子县人民政府行政强拆、行政补偿纠纷案。
律师简介
个人简介
温雅超律师,毕业于黑龙江大学,硕士学历,具有多年的诉讼及非诉经验,曾主导参与过多宗房地产收并购业务,执业经验丰富。爱岗敬业,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目标,全心全意为当事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擅长领域
房地产、物业管理、建筑工程、股权纠纷、法律顾问、著作权纠纷、婚姻家事、劳动争议等。
部分代理案件
1、北京某公司与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仲裁案;
2、王某与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案;
3、北京某公司与某公司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纠纷执行异议之诉案;
4、董某与张某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案;
5、尽调及协助某公司完成对石家庄某房地产企业的增资;
6、协助某公司发行设立某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7、协助某公司完成某商业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的设立及清算。
撰稿人:张萌
审稿人:董主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