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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29 00:00:00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阅读:275 字体: [ 大 中 小]
1999年4月14日,王娜、张勇(均为化名)签署《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书》。1999年4月15日,王娜与张勇经人民法院调解离婚。1999年4月20日,二人签署的《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书》在公证处进行了公证。2018年,王娜以张勇的经常居住地向法院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并提供1998年6月16日张勇(买方)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卖方)签订的《北京市外销商品房预售契约(复印件)》。更多问题法律咨询,请联系冠领律师事务所进行律师咨询。
该契约(复印件)载明张勇购买北京市925B房屋(建筑面积66.80平方米)。王娜要求法院判令案涉房屋归王娜所有。法院于2018年11月8日作出1166号民事裁定,认为张勇的经常居住地并非本地,故本院没有管辖权,驳回了王娜的起诉。王娜不服提起上诉。2019年3月20日,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36号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2019年9月19日,王娜第二次以相同事实和理由及证据到法院诉讼,法院于2019年11月13日作出2797号民事裁定,认为本院无管辖权,裁定驳回王娜的起诉。王娜不服提起上诉。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28日作出292号民事裁定,撤销2797号民事裁定,指令法院审理。
庭审中,张勇辩称该房屋已出售,经过法院审理查明,案涉房屋坐落于北京市,北京市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无该房产登记信息(整栋楼由于历史遗留问题、无法办理登记);涉案房屋在其物业管理公司登记的权利人为案外人刘某某。通过联系该案外人进行询问,案外人提供房屋转让协议、原始购房合同原件及发票等,证明自己购买了案涉房产,现该房已出租予他人。对此证据,王娜、张勇均对真实性有异议。法院依法向王娜释明离婚后财产纠纷所涉及的财产应为权属明确的财产后才可分割,王娜的诉讼请求变更为请求法院判决坐落于北京市的涉案公寓由王娜居住。
律师观点:
本案系离婚后财产纠纷。王娜以张勇隐瞒了离婚前购买的北京房产为由,要求法院判令该房产归其所有。根据法律规定,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完全取得所有权的房屋,无论是在缔结婚姻之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既不属于夫妻个人独有财产,也不属于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因此,即使当事人对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和分割作出约定,该约定也不发生法律效力。更多问题法律咨询,请联系冠领律师事务所进行律师咨询。
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诉讼时,也不能就双方当事人提出的房屋所有权归属和离婚财产分割请求进行判决。只有在夫妻双方取得该房屋的完全所有权后,才可向人民法院就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和离婚财产分割提起诉讼。王娜在知晓案涉房屋不能办理产权后,改变诉讼请求为要求法院判令该房产归其使用。张勇第一次庭审辩称房屋已出售,但未收到售房款。法院调查案涉房产现由案外人刘某某控制及使用、原始购房合同及发票均在案外人手后,并出示刘某某提供的房屋转让协议。对此,张勇辩称没有收到卖房款,不同意房屋所有权已变更他人。案涉房产的相关权利凭证在案外人刘某某手中,案外人已对案涉房屋进行控制和使用,故,王娜的诉求无依据。
最终,法院经过审理判决:驳回王娜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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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人:杜智君
审核人:冯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