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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29 00:00:00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阅读:276 字体: [ 大 中 小]
宋天(文中均为化名)与王丽丽原是夫妻关系,2021年11月2日,经法院判决离婚。孙爱与王丽丽是母女关系。2018年2月6日,宋天与王丽丽婚姻存续期间,王丽丽向孙爱借用13万元,用于购置住房。因双方亲属关系,双方未约定利息、偿还方式及偿还日期,也未出具借款凭证。此后,宋天王丽丽陆续偿还孙爱6万元。更多问题法律咨询,请联系冠领律师事务所进行律师咨询。
2021年3月6日下午,孙爱、宋天及其亲属在商讨宋天与王丽丽离婚财产分割时提到剩余7万元款项至今未还。孙爱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宋天与王丽丽借款时为夫妻关系,购买住房系为其家庭生活支出,应属夫妻共同债务,宋天与王丽丽负有共同偿还义务。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宋天与王丽丽共同偿还借款7万元。
庭审中,宋天辩称,孙爱诉称与事实不符,宋天对借款一事不知情,答辩人不同意承担该笔借款,本案的欠款不存在。
王丽丽辩称,孙爱诉称与事实相符。更多问题法律咨询,请联系冠领律师事务所进行律师咨询。
律师观点:
孙爱主张与宋天与王丽丽存在借款合同关系,却未签订书面合同。庭审中,王丽丽承认存在借款事实,宋天予以否认。但从孙爱向法庭出具的双方解决财产的录音中,宋天承认与孙爱存在7万元债务的事实,显然宋天对于宋天王丽丽向孙爱孙爱借款一事知情,且承认借款时语气平静,表达清晰,系其真实意思表示。
宋天提交的银行账户交易明细清单也反映出在2018年2月间宋天的工资中没有大额支出。结合本案宋天与王丽丽买房付款的时间,孙爱提交的证据明显优于宋天提交的证据,孙爱主张的13万元欠款还余7万元未还的事实具有高度可能性。根据证据优势规则,应认定孙爱主张的借款事实存在。因本案债务形成于宋天与王丽丽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和夫妻共同财产制下,该7万元款项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当由宋天与王丽丽共同偿还。
最终,法院经过审理判决: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宋天、王丽丽共同偿付孙爱欠款7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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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人:杜智君
审核人:冯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