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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29 00:00:00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阅读:262 字体: [ 大 中 小]
张丽、周大武(两人均为化名)在朋友的介绍下相识,随后办理结婚登记。因为夫妻感情破裂,两人于2005年8月29日协议离婚。因张丽、周大武离婚时未对分割房屋,故张丽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判令位于A县房屋归张丽所有。更多问题法律咨询,请联系冠领律师事务所进行离婚律师咨询。
庭审中,周大武承认张丽提出的第1项诉讼请求。其还辩称,因张丽、周大武离婚时,仅有案涉房屋,子女尚未成年,均需要居住使用,故未在离婚时一并分割。其与张丽离婚后,双方曾有过复婚的想法,故其未提出分割房屋。现双方的婚生子女已经成年,周大武也没有与张丽复婚的意愿,就计划将该房屋出售,张丽得知了周大武的想法后,就提出要分占该房屋。
鉴于周大武有固定的工作且其离婚后购置了其他房产,张丽没有固定工作的实际,周大武同意案涉房屋归张丽个人所有。周大武还承诺,放弃案涉房屋应占份额,并非是为转移财产、躲避债务等非法目而进行的虚假诉讼。更多问题法律咨询,请联系冠领律师事务所进行离婚律师咨询。
律师观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三条规定:“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置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
案涉房产系张丽、周大武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属于张丽、周大武夫妻共同财产。现张丽以双方在协议离婚时未予以处理请求分割房屋,张丽、周大武就离婚后十余年才提出分割请求进行了合理说明,故应当依法予以分割房屋。
法院通过关联案件检索,未发现张丽、周大武近三年在全省法院有大量诉讼案件的情形,周大武也就放弃应分占份额的缘由作出了合理说明,故应根据张丽的诉讼请求和周大武的答辩意见就案涉房产依法作出处理。
最终,法院经过审理判决:位于A县房屋归张丽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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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人:杜智君
审核人:冯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