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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间财产约定有效力吗?

2024-03-29 00:00:00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阅读:285 字体: [ ]

  李乐(本文人名均为化名)与王静都是杭州人,经朋友介绍,两人于2016年结婚。结婚之前李乐用个人财产全款购买房屋一套,但因为是期房,产权证要在婚后才能办理下来。更多法律问题,请联系冠领律师事务所进行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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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婚后,两人常常为家庭琐事争吵不断。一次,因为家庭矛盾,双方又争吵起来,李乐一时冲动还打了王静,并说:“这房子是我的,你给我滚出去。”

  王静挨了打,又听到这样的话,自然是十分委屈,立马收拾东西回了娘家。过了几天,李乐冷静下来,他认为自己和王静之间还是有感情的,也知道自己打人不对,也不应该说那样的话。于是,他到王静家中,打算挽回这段感情,为了让王静相信自己,他决定在房产证上加上王静的名字。王静见他态度诚恳,便同意了。

  事后,两人到房管局加名。房管局的工作人员问两人要不要分份额,此时李乐表现的很大方,称全部给女方,王静表示只要99%。

  双方在房管局就分割内容签订了由房管局提供的格式协议,完成了房屋的加名手续。没过多久,李乐又对王静实施了家庭暴力行为,王静知道家暴只有零次和无数次,她决定到法院起诉,和李乐离婚,并按照协议分得99%的房产份额。

  法院接到王静的诉状后,对双方进行了调解,但王静坚持离婚,最终法院判决准予两人离婚。更多法律问题,请联系冠领律师事务所进行律师咨询。

  离婚就面临着分割夫妻财产,那么这套加名的房产应该如何分割呢?王静认为在房管局,两人就房产份额已经有所约定,所以应按照约定的份额进行分割。可李乐却认为,自己当时就是为了让王静回心转意才作出如此约定,而且房产本是其婚前个人财产,如今登记在二人名下,给王静一半就算不错了,只分给自己1%实在不公平。

  法院认为,依据我国法律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本案中,李乐与王静采用书面形式对涉案房产归属问题作出书面约定,本质上是对家庭财产进行内部分配,该约定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又未损害第三人利益,因此应按约履行。因女方享有99%的份额,因此该房屋所有权判归王静更为适宜,但王静需要向李乐支付房产现值的1%作为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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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撰稿人:张萌

  审稿人:许志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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