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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公告】北京马先生委托冠领律师担任排除妨害纠纷案代理人

2024-03-29 00:00:00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阅读:297 字体: [ ]

  北京市马先生于2022年7月,委托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刘檩律师担任其排除妨害纠纷案一审程序代理人。

  特此公告。

  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2022年07月01日

  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拥有强大的律师团队,团队成员来自国内知名法学院校,拥有扎实的法律功底和丰富的实务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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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普法链接

  1996年,杨某与湖北宜昌某村办集体企业签订合同,承包了该企业开办的定点屠宰场。2001年,双方续签承包合同,约定村办集体企业向杨某借款45万元对定点屠宰场进行二期扩建。2003年11月11日,杨某出资成立了某屠宰场,在承包的定点屠宰场厂址上经营。此后,杨某又与村办集体企业多次续签租赁合同,经营期限一直延续至2022年8月30日止。

  因杨某经营的屠宰场部分建筑占用了某科技公司于1997年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双方为土地占用问题多次协商未果。2021年3月4日,科技公司将杨某屠宰场诉至法院。那么,自杨某的屠宰场于2003年11月11日成立,建设用地已被占用17年,此时起诉要求排除妨碍、支付损失是否超过诉讼时效?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建设用地使用权属于用益物权,物权具有对世性,对妨碍物权权利人依法行使物权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益的一切主体,物权权利人均有权依法主张相应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96条规定,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停止侵害并返还土地的请求不受诉讼时效约束。但对于损失赔偿问题,损害赔偿请求权本质上系债权请求权,应受诉讼时效之约束。从原告在诉状中陈述“被告占用原告建设用地进行生产经营长达17年之久”可以看出,原告对被告占用其土地经营的事实早已知晓。法院结合事实,酌定原告向法院起诉之日前三年之内(2018年3月2日至2021年3月1日期间)的损失数额为18680.23元。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杨某屠宰场停止对原告科技公司建设用地的使用,向原告公司返还占用土地并支付土地占用损失18680.23元。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一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在某种程度上丧失请求利益的时效制度。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一般为三年,最长为二十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96条规定,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一)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二)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三)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四)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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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简介

  刘檩,男,法学研究生,现就职于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2015年通过司法考试,研究生毕业即从事律师行业,专注于民商事诉讼及仲裁。

  执业领域:

  合同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保险合同纠纷、劳动争议纠纷、申请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等领域,同时在非诉领域中,参与过多次法律尽调工作。

  部分代理案件:

  民事领域:

  1、保定某房地产公司诉保定某政府合同纠纷案件;

  2、卢某诉李某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3、北京某科技公司诉北京某精诚亿想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4、王某、李某、黄某诉杨某、某房地产经纪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5、北京某公司诉宁波某公司合同纠纷案件;

  6、代理中国某保险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7、温某诉刘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8、杨某诉某公司网络平台互联网侵权纠纷;

  9、张某与李某、郑某执行异议纠纷案件;

  10、李某诉北京某科技公司追索劳动报酬劳动争议纠纷;

  刑事领域:

  1、参与某金融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件;

  2、办理山西某市涉嫌非法采矿罪案件;

  3、参与某收藏品公司诈骗罪案件;

  非诉领域:

  参与律师尽职调查项目10个。

  撰稿人:曾超超

  审稿人:董振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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