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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29 00:00:00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阅读:271 字体: [ 大 中 小]
小黄已经在某杂志社工作6年了,是社里的老员工。每日工作兢兢业业,虽不至于夙兴夜寐,但也称得上朝夕不倦。不过也许正因如此,渐渐地,他的身体出现了问题。更多劳动法律问题,可联系冠领律师事务所进行律师咨询。
2020年5月,小黄为做手术向单位请假3天,但没想到手术中发生意外致其昏迷了10天。上班后,杂志社认为其没有续假构成旷工,严重违反了规章制度,符合《劳动合同法》中规定的解聘情形,因此要与他解除劳动关系。
屋漏偏逢连夜雨,小黄没想到大病初愈后竟然面临被单位辞退的困境。那么此时杂志社能否以小黄违反规章制度为由将其解聘呢?关键要看小黄返岗时是否在医疗期内。
依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中的规定,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其中在单位工作五年以上的,医疗期为六个月。更多劳动法律问题,可联系冠领律师事务所进行律师咨询。
小黄已经在杂志社工作6年,自然享有6个月的医疗期,其返岗时并没有超过期限,因此杂志社不应将其解聘。
另外,旷工是指员工在正常工作日不请假或请假未批准时的缺勤行为,核心在于员工故意为之。杂志社主张小黄在病假到期后一直未履行请假手续,属于旷工,但小黄当时处于昏迷状态,无法表达意志,自然也没有违反杂志社规章制度的故意。
劳动关系是具有高度的人格信赖关系,用人单位应对员工予以关怀照顾,就员工非正常缺勤行为进行必要的调查核实。杂志社在明知小黄病情的情况下,未向医院进行核实,反而机械执行规章制度,以其没有履行续假手续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不仅符合法律规定,也明显不合情理。
更多劳动法律问题,可联系冠领律师事务所进行律师咨询。
撰稿人:张萌
审稿人:张安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