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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辞职还是裁员?公司与员工说法不一怎么办?

2024-03-29 00:00:00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阅读:274 字体: [ ]

  2016年10月17日,李先生入职某公司工作,并于2020年12月7日当天工作交接完毕后停止工作。该公司认为,李先生于2020年11月6日向公司口头提出离职申请,并于12月7日离职,属于主动辞职,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但李先生却称是公司以裁员为理由将其辞退,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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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双方为此争执不休,一时间难有定论。李先生将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支付经济补偿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的入职、辞职及解除合同的原因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该公司应就其与李先生之间劳动关系的解除原因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因此,该公司应对其提出的李先生因个人原因而口头提出辞职申请的主张进行举证,否则将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责任。

  同时,李先生主张公司以裁员为由解除劳动关系,也应提交相应的证据材料。若不能证明,则也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但目前双方均无法证明自己的主张,鉴于双方已无继续存续劳动关系的意愿,法院将视为由负有管理责任的公司一方提出,并由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

  最终法院判决该公司应根据李先生的工作年限及工资标准向其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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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撰稿人:张萌

  审稿人:张安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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