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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公告】北京市李先生委托冠领律师担任借款合同纠纷案代理人

2024-03-29 00:00:00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阅读:276 字体: [ ]

委托代理公告

  北京市某区的李先生,于2022年7月5日委托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黄香蕾律师,在其借款合同纠纷案的一审、执行程序中担任代理人。

  特此公告。

  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2022年7月5日

  北京冠领律师以过硬的法律专业素养,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全力以赴的职业精神而闻名,受到了大量委托人的信赖。如果您遇到了类似法律问题,请拨打电话联系我们。

  咨询电话:400-8789-888

  普法链接

  自然人之间借贷合同的成立与生效包括两个要素:一是出借人和借款人形成了借贷合意,即以书面或口头等形式表现出的民间借贷合同,证明双方就借贷事项达成一致意见;二是出借人支付了款项,完成了出借款项的义务。这两个要素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

  司法实践中,若借贷双方发生借贷合同纠纷诉至法庭,则依照“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明原则,主张存在借贷关系的一方应对其主张承担举证责任,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合意。

  存在借贷关系的证明一般可以分为:

  1、借贷双方存在正式的书面借贷合同

  一般而言,借贷双方的当事人如果存在意思表示真实、有效的借款合同,可以认定双方达成了借贷合意,存在借贷合同关系,但当事人通谋的虚假合同除外。

  2、借贷双方存在相关债权凭证

  借贷双方可能存在如借条、收条、欠条等债权凭证,若出借方能够提供类似证据加以证明,且借款人未提出抗辩的,则结合案件基本事实可以认定双方存在借贷关系。

  3、借贷双方之间只存在转账凭证

  若出借人提供的证据仅能证明存在钱款给付的事实,无法证明双方存在借贷的意思表示,且借款人辩称此转账凭证为其他债务,与涉案标的无关时,此时可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来判断: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个人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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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黄香蕾律师,中国政法大学法学硕士,法学功底深厚,办案经验丰富,以专业能力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努力实现公平正义为执业理念,其精湛优质的专业水准广受客户好评。

  擅长领域

  民商事诉讼:包括合同纠纷、侵权纠纷、股权转让纠纷、公司法律纠纷、建设工程纠纷、劳动争议等;

  刑事诉讼:强奸、重大责任事故等;

  非诉类法律事务:合同的起草及修改、法律意见的出具、法律尽职调查、投资类公司治理、不良信息撤销等。

  部分代理案件

  1. 天津某口腔医院公司与天津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案;

  2. 某全国知名口腔连锁集团与徐州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案;

  3. 杨某某与株洲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合同纠纷再审案;

  4. 某国企与浦某某排除妨害纠纷案;

  5. 北京某家具有限公司与季某某承揽合同纠纷案;

  6. 霍尔果斯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尹某某合同纠纷案;

  7. 金某某与北京某宠物公司区域代理协议纠纷案;

  8. 刘某某重大责任事故罪案;

  9. 张某某强奸罪、猥亵罪案;

  10. 某资本对动物医疗全国直营连锁项目投资并购专项法律事务;

  11. 某全国口腔连锁集团高管黎XX工商税务不良记录撤销专项事务。

  撰稿人:张萌

  审稿人:董振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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