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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29 00:00:00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阅读:262 字体: [ 大 中 小]
2017年4月,刘力宏(文中均为化名)、王慧经人介绍相识,2017年8月19日举行结婚仪式,随后补办结婚登记手续。2017年10月24日,王慧从刘力宏的农村信用社银行卡取出70000元,并存入自己的银行账户。2018年4月21日,刘力宏的弟弟刘永辉因买房急用钱,向刘力宏、王慧夫妻婚内借款100000元,王慧通过银行转账支付给刘李永辉100000元。2019年10月1日、10月22日,刘永辉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向王慧杨某转款2200元、1000元。王慧于2020年3月12日起诉刘永辉,要求偿还婚内借款。紧接着2020年4月,王慧起诉刘力宏离婚。
2020年4月,王慧起诉刘力宏离婚,县人民法院判决不予离婚,王慧在庭审笔录中认可刘力宏、王慧有共同债权,即借给刘力宏弟弟刘永辉100000元。随后,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14日作出38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刘永辉偿还王慧96800元。后王慧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刘永辉于2021年6月22日偿还王慧某96800元,迟延利息390元,支付受理费1110元,执行费1369元。
2021年6月16日,王慧再次起诉刘力宏离婚,县人民法院认为部分对刘力宏主张刘力宏、王慧婚内借款100000元,证据不足,暂不认定。王慧不服提起上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7月22日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后王慧申请再审再次被驳回。但在两份生效的判决中,对于双方的共同债权100000元,没有进行处理,而是告知另行起诉,为维护刘力宏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分割刘力宏、王慧婚内借款100000元。
王慧辩称,在之前判决书中已经显示该100000元,证据不足,没有支持;因为是二婚,该100000元是王慧的个人财产,是第一任丈夫支付给孩子的抚养费和王慧在外打工挣的钱;当时与刘力宏婚姻存续期间,刘力宏的弟弟买房子急需用钱,因为当时没有离婚,所以刘力宏的弟弟刘永辉直接给王慧发的银行卡号,王慧把钱转给刘力宏的弟弟刘永辉,这是王慧与刘永辉之间的借款,与刘力宏无关。
律师观点:
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婚姻存续期间,王慧某从刘力宏李某银行卡中取出70000元,存入自己的银行账户,再从自己的银行账户转账出借给刘永辉100000元。该100000元债权应当视为刘力宏、王慧夫妻共同债权。现王慧已经通过法律途径向刘永辉主张债权,并已实现债权。刘力宏要求依法分割刘力宏、王慧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权100000元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应予以支持,刘力宏、王慧应平均分割涉案共同债权100000元,即王慧应当支付刘力宏50000元。
王慧杨某关于涉案100000元是个人财产,是王慧杨某出借给李永辉的借款,与刘力宏无关的辩解,因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应不予采纳。
最终,法院经过审理判决:平均分割刘力宏与王慧的共同债权100000元,王慧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刘力宏5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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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人:杜智君
审核人:冯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