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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29 00:00:00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阅读:275 字体: [ 大 中 小]
刘佳(文中均为化名)与于洋登记结婚后,婚生子于彤彤出生。2021年9月22日一审判决,刘佳与于洋离婚,婚生子于彤彤随母亲刘佳生活,于洋每月支付抚养费800元。二审也维持原判。刘佳认为现于彤彤已经上小学,每月补课费及生活费等需2500元。刘佳没有正式工作,且每月还要偿还房屋贷款3千余元。刘佳独自抚养婚生子明显困难,不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因此,为了婚生子于彤彤能获得更好的生活条件,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婚生子于彤彤由于洋抚养。
于洋辩称,不同意刘佳诉请。因为从之前离婚的案件在经过两级法院审理过程中,我一直要求孩子归我,房子归我,可以给刘佳适当补偿,房子是孩子生活质量的根本因素,离婚之前房子是借钱及贷款买的。我现在没有经济能力再去购房。我没有固定住所。住我父母乡下的家。孩子在市里上学,为了孩子有一个好的学校,接受更好的教育,我没办法抚养。更多问题法律咨询,请联系冠领律师事务所进行律师咨询。
律师观点:
刘佳、于洋双方离婚,应当保证婚生子的教育及生活条件。本案中,刘佳、于洋于2021年9月22日经法院判决解除婚姻关系,孩子归刘佳抚养,现刘佳诉请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由于刘佳经法院判决离婚后至本案诉讼,其基本事实没有发生变化,且不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中的情形,故对刘佳诉请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经过审理判决:驳回刘佳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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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人:杜智君
审核人:冯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