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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29 00:00:00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阅读:284 字体: [ 大 中 小]
2008年,张晓华(本文人名均为化名)的父母经调解后离婚。两人约定,张晓华由其母亲李玉华抚养,其父亲张闻一次性给付抚养费23000元。更多法律问题,请联系冠领律师事务所进行律师咨询。
2013年,张晓华在某实验小学上小学二年级,年学费3600元,其母亲没有固定收入,主要收入来源为打工,两人生活压力非常大。于是,张晓华诉至法院请求其父亲张闻每月给付抚养费1000元,到2023年6月18日其满18岁为止。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晓华的父母于2008年离婚,当时双方协议由张闻一次性支付子女抚养费23000元,平均每月为62.5元。而2012年该地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为5028元,平均每月为419元。张闻给付的抚养费显然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因此,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支持张晓华要求增加抚养费的请求。更多法律问题,请联系冠领律师事务所进行律师咨询。
律师说法:
本案中,法院支持了未成年人张晓华要求其父张闻增加抚养费的主张。不仅是基于“未成年人利益原则”,更是因为我国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未成年人子女有权基于法定情形,向抚养义务人要求增加抚养费,
依据我国法律规定,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这是因为随着社会的发展,原来的协议或者判决所依据的基础很可能已经不存在或者发生巨大变化,在依据当时的标准支付抚养费,很可能不能满足未成年人的基本需求,所以当原定的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时,子女就可以要求增加抚养费,这也是基于最大限度保护未成年子女利益的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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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人:张萌
审稿人:冯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