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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29 00:00:00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阅读:288 字体: [ 大 中 小]
2020年4月21日,许汉、王文娟(均为化名)签订离婚协议书,并在民政局登记离婚。双方在签订离婚协议书时,王文娟暴力胁迫许汉,要求许汉支付两个孩子抚养费每人每月800元,直至孩子年满18周岁。将双方的共同房产和汽车全部归于王文娟名下,但房屋按揭贷款仍在许汉名下,王文娟不按时偿还贷款时需许汉偿还,王文娟还于离婚当日逼迫许汉书写23万元欠条。许汉认为王文娟的行为侵犯了他的合法权益。于是诉至法院,1、要求对离婚协议中已分割的共同房产重新分割;2、变更孩子抚养权;3、撤销许汉在王文娟暴力胁迫之下书写的23万元欠条。更多问题法律咨询,请联系冠领律师事务所进行律师咨询。
王文娟辩称,双方协议离婚属实,离婚时协议房产归其所有,并没有逼迫许汉支付孩子抚养费,因许汉婚内入股投资,以王文娟父亲刘贵学名义贷款200000元,因许汉向他人还账,王文娟给付许汉40000元,离婚时便让许汉书写了欠条,不存在胁迫的情形,但同意撤销24万元的欠条。房屋虽属婚后财产,但首付、装修、按揭款均由王文娟负担,不应分割,两个孩子均已满八周岁,孩子同意由其抚养,且其有能力抚养孩子,且放弃许汉支付抚养费,不应当变更孩子抚养权。更多问题法律咨询,请联系冠领律师事务所进行律师咨询。
律师观点:
许汉与王文娟签订离婚协议书,对孩子抚养权、抚养费、财产分割、债务承担作出约定,并根据离婚协议书登记离婚,离婚协议书对双方具有法律效力。许汉本次提起诉讼后,王文娟不同意撤销离婚协议中房产分割条款、不同意变更孩子抚养权条款,但对孩子抚养费条款约定的抚养费,重新表示不要求许汉支付。房产分割、抚养权条款,王文娟不同意撤销和变更,应当按照离婚协议中的约定继续履行,抚养费,结合双方离婚时将共有财产房屋及车辆分给王文娟的实际情况和王文娟本案庭审中放弃要求许汉支付孩子抚养费的意见,应当确认王文娟放弃要求许汉支付孩子抚养费的行为有效。许汉离婚当日向王文娟出具的240000元欠条,王文娟、许汉在本案庭审中一致同意撤销,应予确认。
最终,法院经过审理判决:一、确认王文娟放弃要求许汉支付孩子抚养费的行为有效;二、确认许汉与王文娟撤销许汉2020年4月21向王文娟出具的240000元欠条的行为有效;三、驳回许汉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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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人:杜智君
审核人:冯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