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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29 00:00:00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阅读:349 字体: [ 大 中 小]
夫妻之间应该互敬互爱,相互帮扶,负有相互扶养的法律义务。但在现实生活中,的确存在不履行扶养义务的情况,遇到这种情况该怎么办呢?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将就此问题进行解答。更多问题法律咨询,请联系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0年,王恍与张紫登记结婚。2009年4月,张紫被诊断患有“抑郁症”,每月需要较多的医药费,除住院可报销部分医疗费外,其余药费需自己负担。王恍下岗后常年在外务工,收入较高。
张紫患病后,双方时常发生矛盾,王恍起诉要求离婚,张紫不同意离婚,王恍的离婚诉讼请求被驳回,王恍便一人出去租房生活,不再与妻子联系。
张紫于是诉至法院称王恍不尽丈夫义务,自己医药费高昂,丈夫从来没有出钱,而且对自己更是不管不顾。请求法院判决王恍尽扶养义务,按月承担医疗费、生活补助费、护理费等。更多问题法律咨询,请联系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律师。
根据法律规定,夫妻间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夫妻间相互扶养不仅是道德义务,还是法定义务。
因此在婚姻存续期间,父或妻一方生活有困难时,对方要伸以援手,而不是不履行义务,离家出走。本案中王恍有一定经济能力,反而在妻子最需要的时候离开,是不道德的也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王恍每月支付张紫1000元抚养费。
撰稿人:卢辉辉
审稿人:董鑫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