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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29 00:00:00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阅读:351 字体: [ 大 中 小]
哪些婚姻会被认定为无效?无效婚姻期间产生的共同财产又怎么处理呢?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将就此问题进行解答。更多问题法律咨询,请联系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婚姻律师。
2004年,王晶与齐伟(文中人物均为化名)经朋友介绍相识,两人感情逐渐升温,开始恋爱。2005年,王晶与齐伟在当地民政局登记结婚,民政局为其颁发了结婚证。
2019年5月3日,夫妻感情不和,经常因为家庭琐事吵架。双方忍受不了每天吵架的生活,于是两人去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王晶被告知齐伟已于第三人吕某登记结婚。更多问题法律咨询,请联系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婚姻律师。
王晶遂诉至法院,要求依法确认2005年民政局颁发的结婚证无效;并判令分割共同财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三)未到法定婚龄。
齐伟同时与两人登记结婚,属于重婚。因此李霞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婚姻无效是有法律依据的。无效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同时无过错方即王晶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撰稿人:卢辉辉
审稿人:段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