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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29 00:00:00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阅读:444 字体: [ 大 中 小]
婚姻存续期间,夫妻二人为了家庭的日常生活以个人名义对外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在二人离婚后,不仅会对财产进行分割,同时二人也需要对婚姻存续期间产生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即债权人可以对二人的夫妻共同债务向二人中的任何一个人主张清偿。但是,冠领律师事务所提醒您,夫妻财产制可能会影响对夫妻共同财产和债务的认定。
秦琴与齐琪是好友,一次聊天中,齐琪谈到与王小虎婚后各自支配个人收入,平摊生活开销,秦琴当时听了觉得奇怪之际又有些好玩。之后齐琪创业需要启动资金,便找到多年好友秦琴寻求帮助,秦琴二话没说就借了。一两年后,齐琪的事业仍没有起色,投入的资金也都打了水漂,但齐琪还是在苦苦坚持着。王小虎觉得妻子很任性,也听不进去旁人的劝说,又过了一两年便与齐琪离婚了。秦琴见借出的钱迟迟没有归还,又不好意思直接找好友,想到这笔钱是在二人婚后借的,便想要找王小虎讨债,但是王小虎以约定各自所有财产制为由拒绝了她。
就像遗嘱优先于法定继承一样,若夫妻二人对于二人的婚前财产和婚姻存续期间的财产进行了约定,该约定将优先于法定夫妻财产制,如果二人约定为财产各自所有,那么所负债务也是个人债务而不是夫妻共同债务,如果债权人知道二人财产各自所有的约定,夫或妻一方所负的债务,债权人只能向该一人主张清偿,不能将其视为夫妻共同债务而向另一方请求偿还债务。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三款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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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人:郝鸿岳
审稿人:冯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