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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29 00:00:00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阅读:294 字体: [ 大 中 小]
对于婚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所借的债务,双方离婚后,怎样的债务应当由双方共同负担?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将就此问题进行解答。
王先生跟李女士结婚后因为无房居住,王先生为了买房,以个人名义向自己的朋友张先生借款10万元买房,约定三年后归还,双方并未约定利息。后来王先生外出打工,在打工时与他人产生了婚外情,并且同居。李女士知道后与王先生起诉离婚,家庭财产全部归李女士。更多问题法律咨询,请联系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婚姻律师。
现借期届满,张先生要求王先生归还10万元借款,王先生认为这10万元属于夫妻双方的共同债务,应当与李女士共同还款。李女士则认为这10万元是王先生以自己的名义所借,与自己无关,拒绝与王先生共同还款。
根据《民法典》第1064条第2款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更多问题法律咨询,请联系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婚姻律师。
因此在本案中,张先生如果能够证明该债务是用于王先生与李女士的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则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否则该债务应当由王先生负担,不属于双方共同债务。
因此在生活中,遇到夫妻借款,最好在签借款合同时约定清楚借款人和还款人,避免给各方带来不必要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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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人:卢辉辉
审稿人:段政